我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我是人力派遣公司派過去其它公司工作,基本上人派,一開始是和我們說可能是二個星期的工作,後來作著作著因為工作量太大,就從11月到5月,基本上是沒有6個月,人派公司說沒6個月不能辦,還要我寫辭職信,不給我就算了,還要我寫辭職信,我又不是自願離職的,我幹馬寫,奇怪,後來查了知識才知道如果寫下去就一定不用請失業補助金了,我就不知道到底是不是說人派的6個月才能
辦是法律有這樣規定嗎,還有如果沒有這樣規定我要怎麼讓人派公司給我呢,去
勞工局申訴調解什麼的嗎???
2006-05-30 13:31:4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要主持人請找我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我和人派公司當初也沒有簽約說作到何時,所以應不算所謂定期契約吧
2006-05-30 14:36:19 · update #1
定期契約可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四類,反過來說,只要不是這四類,都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人力銀行一開始有說做兩個禮拜,所以是可預期於六個月內結束之非繼續性工作,也就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定義的短期性工作。兩週結束後,領了薪水走人,各不相干,這樣就沒問題。
定期契約期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契約﹝勞基法第9條﹞;在你繼續做下去的時候,除非公司有再跟你簽訂書面的定期契約,而且有寫明最期限,不然就已經視為不定期契約了。幾個月後,公司要你離職,就適用勞基法11條的資遣要件,必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計算資遣費給你;當然你也可以要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千萬不要簽離職單,先跟公司爭取一下,公司不給就去勞工局申訴吧!
2006-06-02 10:43: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一般人力派遣公司多為定期契約,因你自述"一開始是和我們說可能是二個星期的工作",依民法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若彼此無書面契約,則以初次約定之二個星期為主,若有書面契約,則以契約書為主。勞基法第9條1項2款,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因你初約2星期過後,雇主又以你繼續任職94.11~95.5將近半年之久,依法則轉為不定期契約,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十六、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定期契約轉不定期契約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勞基法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並不受未滿6個月之限制,即使只工作1日遭解職,勞工仍可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
2006-06-06 13:23: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noopy 6 · 0⤊ 0⤋
你是人力派遣公司的員工,當時是否有工作的時間長度約是何時嗎?一般來說104銀行上的派遣工作都會寫時間例如:96/05-97/12之類的,如果你是在終止之前被要求離職,你當然要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
你絕對不能寫辭呈。
如果你跟派遣公司沒有簽約作到何時(通常會有一年一次),您再仔細回想一下,如果沒有,那就是不定期契約。
2006-05-30 21:57: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