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一個月...而當天告知主管離職後馬上走人...這樣公司不給薪是違法...但是我有看到其他問題中有人說勞基法有一條是工作滿3個月至一年要在10天前提出離職...但我未滿一個月...那我當天離職走人算違法嗎??若違法我知公司可以提出民事告訴對我求償....這樣一來我到底是要告公司還是不告...因為就算我拿到薪水.但要是求償的金額若遠高於薪水且又要花時間上法庭...那啟不是得不償失...另一點...公司並未為我投保勞健保....領現金...這樣我要跟勞工局申訴搞不好公司還會不承認我在公司上過班...請問各位大大高見....
2006-05-28 21:27:3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柏誠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一、 勞基法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七十四條(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你的問題可上(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
勞基法網站瞭解。
勞動契 不得抵觸母法(勞基法 )。 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工資、薪金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都是你應該取得的,
教你一個方法,打電話給你的主管,就説你問過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動條件課,他們要你再次去取工資,如果拿不到再跟他們報備,祝順利
2006-05-28 23:01: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大尾 2 · 0⤊ 0⤋
1.沒有東西可以證明你跟公司之間的僱傭關係確實是很麻煩的,這點對你很不利,不過你還是可以去試試看,試著從雙方的對質中引導對方承認。例如,公司之所以不給薪,應該是對你當天離職的行為不滿,因此你可以先從這點開始講,講到公司的痛處,公司當然會反駁﹝述說你當日離職的不對之類的﹞;後面再扯到僱傭關係的問題時,公司也沒立場說他沒僱用過你了。
2.工作未滿一個月不經預告離職並不違法,但除非真的已經有更好的工作催你去上班了,不然得罪公司對你也沒好處,多待這幾天做做形象,好聚好散,未來的路才會比較寬廣。
3.公司若要透過民事訴訟求償,必須要列出損失的清單,倘若你的突然離職,公司提不出損失的證據,那也沒什麼好告的了。
4.未投勞健保是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健康保險法的,可一併申訴,但要注意第一點所提到的僱傭關係確定的問題,沒有僱傭關係,勞基法對你而言只是空談。
2006-05-29 10:38: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他不敢說沒你這員工.因為你知道公司些人的名子.也不用告.你只要到勞工寫申訴單.自然會有勞工局的人幫你處理..因為使用者付費..公司使用你一天.就要付一天的工資.這是勞基法第26條規定的.而實行細側第9條規定.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工局義務調解人
2006-05-29 02:54: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