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個員工於3/9上班途中出車禍後就回老家修養,至3/16我打電話給她關心她的狀況,後來她就跟我口頭提了辭呈(其實還沒出車禍之前她就有想離職的意思了),又因考量她人在老家高雄修養,所以我就跟她說等她有來台中時再來公司補寫離職單,於是3/17就把她的勞保退保了,然後她於4/13回來公司補寫離職單,後續也協助她辦理勞保的事宜,但她現在要求公司要給她3/17-4/12的薪資,因為她覺得她是4/13填離職單的,我們公司是個守法的公司,只想請教一下這樣合理嗎?再請問,如果她要向公司請\"公傷假\",需要給公司什麼證明??謝謝
2006-05-24 14:19:4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joyce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1.離職是員工自己提的,公司並無意主動解雇她
2.再請問~公司需要儘何事告知義務??
3.公司需付30%的薪資,要等勞保給付完成後公司再補差額嗎??
2006-05-24 16:45:42 · update #1
請問職災後未住院可以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嗎??
2006-05-25 14:44:37 · update #2
因他是任職內發生之意外,若車禍地點為上下班必經路線,且無個人交通違規事項,就可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需依照下列事項辦理補助。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傷病給付http://www.b2b2c.idv.tw/my104/page1/page1-12.htm勞保職災醫療給付http://www.b2b2c.idv.tw/my104/page1/page1-13.htm除此之外,依勞基法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辦法,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 配偶及子女。(二) 父母。(三) 祖父母。(四) 孫子女。(五) 兄弟姐妹。也就是說,你休養期間(休養時間需由勞保局醫生認定),仍可支領月薪資額全薪,勞保局傷病給付(70%)+雇主補償(30%),另外雇主需負責一切醫療費用。違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2006-05-25 04:36: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noopy 6 · 0⤊ 0⤋
你必須告訴他,這算工傷,由雇主負擔,如果你不願意,公司不會讓你離職的。
而且所有薪資給付均依勞基法的規定。
2006-05-24 18:06: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勞保法第6條第4項..上下班的一小時內的車程.發生事故.視為職業災害..這時候你公司是不可給他離職的.員工不知道就好.如果員工知道....1.那一張離職書是沒用的.因為公司沒盡告知義務...2.公司要付投保薪資的30趴.勞保局付70葩的投保薪資.如你公司又是高薪低報.那更慘.該員工可提檢舉..而你公司要付他薪資到他能上班為止.....你想要證明.就是事故證明書.醫院診斷書.出事路線圖.義務調解人
2006-05-24 14:34: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