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請問各位大大,

我剛買了一間法拍屋, 點交後大樓管委會才告知須繳納前住戶積欠之管理費且因為我是新住戶還要再繳一次住戶基金約5萬 (前住戶已繳過一次了),請問這樣合理嗎? 如果不合理請問有任何法源依據嗎?

2006-05-22 12:12:0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帥哥傑 2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5 個解答

不合理.理由如下:1.管委會一般會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來向繼受人請求管理費,這條法律並不適用在這邊.台灣高等法院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份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採取不同見解,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所謂「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立法之主要目的應是避免特定繼受人於繼受後主張未參加規約之訂定不受規約之拘束,為使規約對於繼受人亦有拘束力所為規定。至於已具體發生之管理費給付義務不在規範範圍內。即繼受人繼受契約之地位,而非繼受已發生之債務。本院八十九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民事類第二十三號研討結果,認該條係規範後手繼受前手之區分所有權人地位,後手對其後所生權利義務悉依原相關規約或法律定之。並非規定後手應繼受前手所積欠之管理費。應予注意。繼受人對於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分擔費用之債務,因屬原區分所有權人與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後手之區分所有權人除已依民法第三百條或第三百零一條所定訂約承擔債務者外,管理委員會自應循本條例所定之各規定對原區分所有權人加以請求。且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其無論係經由自由交易買賣方式或經由法院拍賣取得,因對於前手積欠之管理費用或其他應分擔費用並無從知悉,而購買者(含拍賣程序之應買人)亦係針對該區分所有物之市場客觀價值、地理環境、有無物上擔保等加以評估其價值,茍尚應就該區分所有物之前手有無積欠管理費用及其他應分擔費用加以調查評估,因此部分並無公示性,除強人所難能,亦有礙交易之靈活,而此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立法本旨,是就前手已具體發生而積欠之管理費用及其他應分擔費用,實難令繼受人當然承受而負履行債務之責。依此可知,關於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費若拍賣公告中無前述「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或其他同義條款之記載,則拍定人毋庸負擔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講了這麼多,重點就是若拍賣公告中無前述「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或其他同義條款之記載,則不管管委會怎麼說都不用繳交管理費.也就是說,你跟本無須理會管委會,一般人因不了解法條而錯務的引用,你可以把正確的見解告訴大樓的主任委員.而若你是買來投資的建議捐點錢給社區會有利你日後銷售,若自住我想你應該讓大樓的管委會建立正確的觀念.

2006-05-22 15:05: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浪漫的代價 6 · 0 0

Yahoo! 奇摩部落格紀錄關於法拍屋的標購,如果想要了解什麼是法拍屋,可到這個部落格逛唷!您將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 http://tw.myblog.yahoo.com/linandy0326

2006-06-19 07:30: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般房子買賣過戶,買方都會要求賣方結清積欠的管理費,迼成很多大樓管理委員會一個普遍的習性,買方要負責前手積欠的管理費;法拍屋雖然也是買賣的一種,但它是透過法院拍賣取得,買方根本不能約束賣方結清管理費。從法院的判決及營建署的解釋,法拍屋的得標人從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開始,即有負擔管理費責任,但之前積欠的管理費則與其無関,管理委員會無權也不該向得標人催討。有些管理委員會自行訂立公共基金,可能該大樓有此需要或是在鑽法律漏洞巧立名目,您可請主委提供公共基金收取辦法,是否經大樓全部住戶同意通過,辦法中對買賣新住戶規定是否合理,繳交公共基金之權利與義務為何?若不合理,可聲請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請大樓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判決。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5-23 05:52: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十一、拍賣之不動產如係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
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
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
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六、建物有積欠大樓管理費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以上是法院地拍賣公告內一部份.自己注意

管理費用這部份要不要交.看你跟管委會怎談.我覺地住戶基金這部分是依房子那時成立管委會地運作基金跟你這時搬進去無關.可以不用交.買法拍屋之前就要去查明管理費欠多少都要算在內了.你自己失查..

2006-05-22 13:03:1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這一點 我個人 是建議你打電話詢問專業的相關人士
我覺得 妳可以打電話給崔媽媽基金會
因為我之前有跟我前房東有一些糾紛 我就事先詢問過
崔媽媽法律相關事項 才讓那可惡的房東知難而退..

http://www.tmm.org.tw/tindex.html這是網址
02)2365-8140 這是電話(台北代表處)

2006-05-22 12:20:5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亦亭 2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