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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要請問的是有關於
我們公司是傳統製造業
因此流動率很高
加上現場的技術要十分熟練
往往我們會擬定三個月的試用期
但有時現場主管會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就想請人走
請問如果試用期簽訂三個月,但二個月就不雇用他,這樣要付資遣費嗎
試用期是算短期契約嗎,還是定期契約呢??
謝謝!!

2006-05-22 17:20:0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翊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勞委會表示,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十六、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勞基法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違者處三萬元下罰金;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有限制服務年限之約聘型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2006-05-23 05:17: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noopy 6 · 0 0

要付
試用期不是法律的規定
而是你與公司的規定
你要叫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也行,不是試用期也行
總之絕對不會損及勞基法的權益

2006-05-22 20:49: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沒有適用期
謝謝
只有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006-05-22 20:20: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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