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買了一間頂樓加蓋的房子,可能是被鄰居檢舉違建。但拆除通知書上說房子屬程序違建要在三十日內補申請建造執照。
請問如何申請建造執照,煩請告知,謝謝!
2006-05-20 06:27:3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法規名稱: 臺北縣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民國 82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舊違章建築之修繕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舊違章建築係指五十七年總清查有案或經依法補行建卡列管
之違章建築而言。
第 4 條 左列之舊違章建築,不得申請修繕:
一 拆除或整理計畫業經核定公布不在此限。
二 全倒或全毀者,但天然災害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舊違章建築修繕之申請人,應為該建築物之所有人。
第 6 條 申請修繕時,應檢送左列文件:
一 舊違章建築修繕申請書一份。
二 違建位置及擬修繕部份簡圖各三份。
三 土地使用同意書一份。
四 申請人切結書一份。
前項申請書、切結書、土地使用同意書及修繕部份簡圖用紙,由主管建築
機關統一訂定格式印供申請人領用收任何費用。
第 7 條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為受理申請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十日內應派員赴現場勘
查核對相符後核發修繕證,並於核發修繕證之次日起動工,限於五個月內
修繕完畢,逾期無效不得申請展期。
第 8 條 修繕證僅為修繕之許可不得作為其他憑證使用,並不得作為拆除時要求補
償或賠償之依據。
第 9 條 經核發修繕證,准予修繕之舊違章建築,如發生土地或房屋產權糾紛時,
應由申請人依所具切結自行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第 10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均以新發生之違章建築,由工務局依違章建築處
理辦法處理。
一 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動工修繕者。
二 不按核准圖樣施工及修繕地點與核准位置不符者。
三 利用逾期失效之修繕證繼續施工者。
四 擅自變更原形,原構造及增口面積、高度者。
五 違反所具切結及有關法令規定者。
第 11 條 依前修規定拆除之違章建築其拆卸材料及一切損失,概由違建人自行負責
。
舊有修繕應不需補照ㄅ,那太麻煩而且也緩不濟急
可參考以下網址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06-05-25 19:47: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李健 3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
2014-10-02 13:11: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頂樓加蓋?可先到建築主管機關調月該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判斷是否含有容積可使用。
補申請增建,須依現法令檢討;在建築物高度及容積檢討等等不見得可合法申請。
2006-05-20 19:42: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系統櫥櫃訂製 7 · 0⤊ 0⤋
◎補建照請找建築師補圖,建造執照只有建築師才能申請。
2006-05-20 06:48:0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haos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