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買了一間頂樓加蓋的房子(已加蓋十幾年),只於內部進行裝潢。但可能因未能先行和鄰居進行照會,以致鄰居心生不滿而檢舉頂樓違建。
而近日收到之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上所述為:上列違章建築經勘查,係屬程序違建,應立即停工,三十日內至本府補行申請建造執照(建築法第三十條、八十六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
一、請問如果不補照,是否立即拆除
二、如果補完照,是否為列管緩拆
三、請問如何補行申請建造執照(所需時間、金錢為何)
希望各位先進能予解答,謝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請問如上所述: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一般而言是多久會拆。
2006-05-17 21:20:1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請問李健大哥,拆除通知書上說是程序違建要在三十日內補申請建造執造,如果申請不能通過,為什麼通知書上說要補照。
2006-05-24 19:27:36 · update #1
裝潢已經完工了。
2006-05-24 19:28:10 · update #2
依據台北市相關法令,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的違建「分期分類」,違反公共安全、交通的才會加以拆除;而八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後的違建則是「即報即拆」.不過沒有任何違建是合法的,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的違建不能算是合法,只能算「緩拆」.
如果你的房子違建部分是84年以前就已蓋好的"既有違建",
而且沒有佔據樓頂公用空間的1/2以上,
而你們的施工純粹為"修繕"而不是"增建"或"改建",
若原本是鐵皮就只能修繕鐵皮,不能改成RC或磚牆,
純粹進行"老舊汰換"或"防水工程"或任何既有建築的"內部改修",是稍微可以睜隻眼閉隻眼的。
總不能房子已經每下雨就滴水還不能修繕吧?
既然被判定是較輕的"程序"違建,是判你不符程序,沒有先申請建照。
去辦空照圖證明是"既有違建",
最好能有修繕之前及之後的照片證明只是"修繕"而非改建增建,
去補辦建照,找個有力人士說個情,應該能過關"緩拆"。
所謂緩拆就是若沒有人再舉發,就不知道民國幾年才拆得到。
但若您不是既有違建,
或是你們進行實質的增建或改建,
那.......你得找到不怕以後被揭弊拉下台且"很有力'的人士囉。
建議你朝"合理修繕"的方向去爭取。 保重!
2006-05-25 14:35: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omsday 2 · 0⤊ 0⤋
原則上拆除違建是全部拆除,或是拆到不堪使用結案,經查報或舉報應勒令停工市政府告知限期自行拆除如不拆除先罰款處之,再不恢復原來面貌,拆除大隊派員拆除該拆除費用自行負責,如果不想讓拆除隊亂敲,讓施工單位拆除,他們是不會考慮到是否傷及結構,只用敲打的方式,將阻礙施工的部份打除,一打下去,影響非違章的主建築,這房子還能住,而且房屋的復原動作,最後還是得自行復原,反而更耗費時間跟金錢,別和自己的荷包過不去,個人的經驗是自行拆除才是最佳的選擇,若是自行僱請,專業人士拆除的話,會先將合法部份之樓板先行支撐,再用切割方式將兩者分離,分離後,再進行打除違建部份,這樣子才不會傷到房子的結構,才能完美住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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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6 18:10: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所謂違建拆除認定為違建就是違建就是會拆除,祇是順序而已, 臺北縣的違建太多了,看分等級來確認拆的時間,但是興建中的違建就是隨報隨拆,你能做的就是請議員協助看能不能打個洞或拆一點交差,但是如果這樣完成後人家再檢舉還是處理不了的,必須跟鄰居關係先弄好,一搬來說違章建築是沒辦法申請建照的,這是根本行不通的,建議您找個議員來講ㄅ,否則將會很麻煩,先不要裝潢等他打個洞就可以了,建議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6-05-25 23:43:38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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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4 15:35: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李健 3 · 0⤊ 0⤋
這部份我只懂一點點,希望能幫到你,你可以尋問縣政府好像是78年以前蓋的加蓋是不用拆除的,如果它要你提證明,你可以去調閱當年度空照圖(好像是衛星拍的),就可以證明你是舊違建,也許就不用被拆
2006-05-19 08:04:0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媽咪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