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
關於購屋之產權登記問題如下
新購之房屋,為避免丈夫或妻子,因其中一人,因個人因素私下將土地及建物拿去抵押或變賣等,於購買新屋或中古屋時,如何針對土地及建物進行登記才能防止上述是事件產生呢?
有人可以替我解答嗎?感謝不盡喔!^^
2006-05-14 06:43:2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夫妻財產修正比較說明
一、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二、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採用法定財產制。
三、法定財產制的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動產可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時間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例如家中電視機沒有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紅利,納入婚後財產範圍。
四、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五、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及處分︵例如變賣︶。如有負債,亦各自負清償責任。
六、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包括家務勞動之負擔方式亦屬之。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外,相互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七、如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有脫產之行為,將害及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時,不論有償或無償行為,在一定要件下,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上開有償或無償行為,以保全剩餘財產分配。
八、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包括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為剩餘財產,應予平分。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因此台商在大陸如另起爐灶,在台配偶為防止財產被淘空,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保障權利。
九、剩餘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但應追加計算前五年處分之婚後財產納入分配。惟此一部分法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故新法上路後非馬上可以追加五年的處分財產。
十、新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舊法未規定,實務上及學者通說均認係普通財產權︶,換言之,依新法僅夫或妻有請求權,夫或妻之債權人或繼承人均無代位請求權,此點攸關交易安全,不可不慎。至約定財產制部分仍維持﹁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夫妻可視個別需要自行選用。前者尚可選定全部財產之共有或僅以勞力所得部分︵即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所得︶為共有,其餘財產仍適用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的特色是將財產所有權共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負債亦均共同為之,因此處分時,相對人︵夫妻以外之第三人︶應注意是否雙方均同意,未經同意之處分可能無效。
2006-05-14 10:56:39 補充:
一、修正前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條文計四十餘條,內容複雜且缺乏體系化,修正後僅二十六條,內容清晰,體系清楚。
二、肯定家務勞動之價值,具體落實於條文內容,不再淪為口號,並確認兩性在家庭中獨立人格地位,鼓勵兩性共同經營家庭,不論主外或主內,並無區別。提醒適用新法之夫妻應注意之事項: 一、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
二、進行自由處分金之約定,並建議以書面為之,約定內容儘量詳實,例如是否會因情事變更而減少數額、增加數額或預留彈性空間,俾免未來產生爭議。
2006-05-14 10:56:46 補充:
三、法定財產制之管理權原由夫妻之一方擔任者,自新法公布施行後,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四、新法刪除有關﹁特有財產﹂之規定,該等財產應依取得時間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加以定性。如有其他需要法務部協助者,請將問題傳真本部:︵O二︶二三八八四二四
2006-05-14 10:57:46 補充:
(一)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07條)
(二)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夫妻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8條)。
(三)重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非訟事件法第43條)
2006-05-14 10:58:34 補充: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的效力: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就只能夠拘束夫妻雙方而已,並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不承認這份契約的效力。(民法第1008條)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非訟事件法第45條)。例如:夫妻雖然在夫妻財產制契約中約定,原來登記在 夫名下的土地應歸屬妻所有,但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有權人的變更,則土地的產權並不會因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約定而發生轉讓的效力。
2006-05-14 10:58:42 補充:
(三)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夫妻財產制契約一經登記在法院的登記簿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登記處請求閱覽及交付謄本。(非訟事件法第46條)
2006-05-14 10:59:00 補充:
應該在何時約定﹖
夫妻在結婚前及結婚後都可以隨時約定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當然,如果是在結婚前所做的約定,但是事後雙方並沒有結婚,那麼這份約定就不會發生法律的效力。
2006-05-14 10:59:19 補充:
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廢止、變更內容、或改用他種「夫妻財產制」嗎?
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隨時依夫妻雙方的合意予以廢止或變更內容,但仍然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並且也要到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7條、第1012條)
2006-05-14 06:55: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1 · 0⤊ 0⤋
這為網友你好
我本身也有遇過這問題
急需用錢 找銀行真的太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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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4 12:31: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yle 2 · 0⤊ 0⤋
哈囉 ! 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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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1 20:31: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pocukh 1 · 0⤊ 0⤋
針對妳的問題做簡單扼要的解答
對於避免夫或妻將名下不動產拿去抵押借款或變賣
可至地政事務所做一個"預告登記"的設定
該設定係針對該不動產事先做一個程序上的假設登記
講白話一點
我做了一個預告登記
表示我對這個不動產在未來有處分的動作
其他人不管要辦抵押或權利移轉
須等我這個預告登記撤銷後才可辦理
不囉嗦,曹操要拿荊州.....
2006-05-14 08:02:1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太平人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