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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民國89年1月以前就已經取得的了,可是在90年的時候被政府徵收了大部份的地,因徵收而逕行分割,只剩下108坪的農地,地是在台南縣,可是地主近10年都設籍在台南市,請問:
這塊農地還適用89年1月以前的規定去申請蓋農舍嗎?可以的話是不是仍然可以蓋10.8坪*3樓?

2006-05-09 11:04:0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Leo 5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3 個解答

可以,徵收雖然有補助,不過是因為配合政府政策而不得不為之。政府對於配合徵收工作的民眾當然不能有損民眾的權益。且無論是在都市計畫區內或在都市計畫區外的農地只要符合農發條例及農舍興建管理規則,要申請興建農舍當然沒有問題。
只是農舍建蔽率只有土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所以您的想法是沒錯的。另外,如果您擔心建物地坪太小,可以以〝農業需求相關設施〞的名義,配合室內、外空間轉換的設計方式,應該可以將土地使用面積作更大的發揮〈建築師應該都懂〉。附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可查看相關規定: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M0020022

2006-05-11 16:33:56 補充:
我想提出一下法規上比較容易被混淆之處─其實並不是所謂土地要0.25公頃〈756.25坪〉才能蓋,而是在都市計畫區域以內的農地,以現行法令來說必須保持每筆0.25公頃以上,所以才有土地須達0.5公頃以上才得分割成二筆的規定〈另在都市計畫區內,農地就不限坪數可逕行細分〉。但是,在過去農民取得土地時一定有大有小,也有很多不到面積0.25公頃的農地。因此沒有所謂低於0.25公頃以下就〝絕對〞不能興建農舍的規定。而是,土地取得時間與土地面積相對關係。〈接下一個補充〉

2006-05-11 16:36:52 補充:
以農發條例實行時間89年1月為基準,89年1月以前取得之農地,無論面積大小均可申請合法農舍。89年1月以後取得之農地就需要達0.25公頃以上,並依相關規定及條件後使得申請興建農舍。其他細節部分,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內政法規之營建目〈建築管理規則〉,及農業發展目〈農發條例、農設興建管理規則〉...在此不轉貼。

2006-05-11 16:40:59 補充:
第一次補充有東西打錯,「...而是在都市計畫區域以〝內〞的農地,以現行法令來...」這個部分是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才對。都市計畫區域以外,也就是實施區域計畫法地區...

2006-05-09 12:03: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姆蛋 3 · 0 0

應該沒辦法蓋10.8坪*3樓, 這樣總共樓地板面積是32.4坪, 你可以合法蓋農具間約13坪.

2006-05-09 15:04: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指甲剪 2 · 0 0

目前的法規完全對你無任和作用
1.至少要有2分半以上的農地你才能蓋.....農舍10%<有2分半....能蓋80坪*2>
2.未達2分半...一樣能蓋....可是只能蓋......農業使用設施1%=1.08坪*1
3.所以你唯一能用的名義只剩下......農業需求相關設施.......才能發揮你土地的最大效用....

2006-05-09 12:56:0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認真過好每一天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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