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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89年10月16日89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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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8 00:23:2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路人甲 7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這一點就只是說不妥而無強制效力?
所以公司還是可以要求員工自費買制服?

2006-05-08 11:59:54 · update #1

2 個解答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89) 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發文日期: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90年6月版) 第 220 頁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89.07.19 )  要旨: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
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
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
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
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
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
,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
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87.05.13)
民法 第 247 條 (89.04.26)

2006-05-08 04:37: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noopy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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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4 09:15: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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