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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叔上班期間被機器壓斷一條腿在住院期間雇主有包了一個小紅包,並每月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匯款的金額16500其中一部份是勞保局匯的一部份是公司匯的,領了差不多一年多,但我小叔實際上每月領的薪資不止16500,加上獎金及加班費不止如此,請問公司是否有以多報少??這樣算嗎??如果是我們先前請領的給付不足可補償嗎?
(有資料可證明我小叔的薪資和投保不合),像我小叔請領1年多後又回去上班,最近他老板因為他行動不便也不能搬重,要趕他走(已有口頭上要他走路)他又該如何,??他最近也要把當初在腿中的鋼釘拿出來,他老板要把他的勞健保退保,他還拿的到勞保給付嗎?那這筆手術費又怎麼辦??像他治療期間只領到16500對嗎??
還是大家可以告訴我,還有什麼權利沒領到的,或有更詳細的網址提供我查詢我要的資料!!謝謝

2006-05-02 10:09:2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christine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不好意思想再請問!!
1.我小叔領的錢傷病給付和薪資補償是一樣的嗎只領一筆是嗎??
2.現在我小叔被趕出來了沒辦法再回公司上班萬一他們退保了要怎麼辦??
3.再來我小叔要開刀的費用是否就沒辦法用到勞保要用健保給付嗎??
謝謝各位!!

2006-05-02 18:04:10 · update #1

3 個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      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       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三  、、、、。四  、、、、、。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59條、、、、、、規定者。 如果你小叔還在醫療期間,依勞基法第13條規定,公司不能與你小叔終止契約,否則就違反勞基法第13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三萬元(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罰,雇主會留下前科記錄。 如果你小叔已經回公司上班,公司因你小叔行動不便要與你小叔終止契約,則公司須依勞基法第16、17條規定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你小叔因工作受傷休息快滿一年,則在這一年間公司因你小叔職災所支出的必需費用雇主要全額負擔,另外,你小叔因職災1年不能工作期間,公司需按原領工資數額(全薪)補償你小叔,你說你小叔實際上每月領的薪資不止16500元,但公司只以16500元給你小叔,如果屬實,你小叔可以要求公司補發全薪與16500元差額,如果雇主不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補償你小叔,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你小叔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6-05-03 22:39:05 補充:
回答5月2日補充問題:
1. 勞保傷病給付是薪水補償的一部份,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你小叔因職災1年不能工作期間,公司需按原領工資數額(全薪)補償你小叔,但你小叔向勞保局申請的金額雇主可以抵充。例如你小叔月薪30000元,勞保傷病給付11550元,公司需補30000-11550=18450元。
2.依勞保條例第20條規定,退保一年內仍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所以公司把妳小叔退保並不影響他得權利。

2006-05-03 22:39:18 補充:
3.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你小叔因職災所支出的必需費用雇主要全額負擔,勞基法第61條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所以雖然你小叔已從公司離職,但你小叔開刀的費用公司仍然要全額負擔。

2006-05-02 10:36: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謝謝你們!!你們的回答讓我受益良多,都很好讓我都不知要選那位了!!真謝謝你們!!

2006-05-05 04:06: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hristine 2 · 0 0

勞基法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因你小叔是工作上之原因造成傷害,屬職業災害,依投保金額支領勞保局的傷病、醫療、殘廢給付外,每月之薪資雇主需全額給予。若達2年勞工無法傷癒任職,雇主可依上開條件予以資遣。申訴地點各縣市勞工局

2006-05-03 14:35:58 補充:
1.不一樣,傷病給付是勞保局於勞工每月投保金額提撥的職業災害補償。薪資補償是由雇主依勞工每月之薪資,雖然勞工無付出勞務,但仍需依法每月給予全額月薪薪資。2.若雇主未補償員工達2年並支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是不能因勞工職業災害無法到職而解僱勞工,違者請向勞工局請求協助。3.因若為雇主違法解雇或退保,均可由主管機關介入行使公權力,故勞保應該不致於會被退。

2006-05-03 15:05:42 補充: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字第三二八五四八號函釋示,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2006-05-02 10:23: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noopy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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