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遇到一個職災的問題,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否符合承攬契約?
甲是窯業的工人,做的工作是\"按件計酬\"且需有另一人幫忙的,
工廠並未再另請一名員工,故甲找了好朋友乙來幫忙(乙的薪水是由甲另外支付
的),工廠方面也都曉得有乙這個人。
而工廠方面不管是一人還是兩人來工作都是付一樣的錢,
但現在甲因職災死亡,甲的家屬認為職災賠償應按平均工資x45個月,但工廠方
面認為支付的工資是兩人份的薪資,
所以平均工資須再除以2,可是工廠並未幫乙投保勞保,且薪資袋也只寫甲的名
字而已。
請問乙方是否算是工廠的員工?
而薪水算是甲一人份或是甲乙兩人所共有的?
目前工廠方面認為和甲是承攬關係,但甲的家屬並不認同,因為沒有書面契約
請問甲方和工廠是否為承攬關係?
以上三個問題請大家幫忙回答越詳細越好,拜託囉!!
2006-05-01 21:06:2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黑色代表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請問乙方是否算是工廠的員工?
否
因為
工廠並未幫乙投保勞保,且薪資袋也只寫甲的名字而已。
且工廠方面不管是一人還是兩人來工作都是付一樣的錢
而薪水算是甲一人份或是甲乙兩人所共有的?
公司是給甲
但甲找了好朋友乙來幫忙(乙的薪水是由甲另外支付的)
就公司與勞工關係來說甲是員工
薪資是甲個人的
而按件計酬管你是一個人還是一百個
一件多少就是多少
而乙算是幫甲的忙
薪資部份由甲乙雙方協調由甲給予的
對乙來說錢是甲給的
公司與乙沒有關係
目前工廠方面認為和甲是承攬關係,但甲的家屬並不認同,因為沒有書面契約
請問甲方和工廠是否為承攬關係?
(三)帶工不帶料之承攬合約,以勞動給付為目的,且具指揮監督管理權限者應係僱傭關係。(行政院臺八七訴字第四二O二九號訴願決定書)
且雙方也沒書面契約
所以個人認定為公司與甲是雇傭關係
甲與乙才是承攬關係
2006-05-02 03:10:34 補充:
你這是習題對吧-.-
2006-05-02 03:11:22 補充:
應該是"觀念探討"-.-
2006-05-06 00:26:01 補充:
經勞基專家幫忙解釋
這題應判斷為承攬關係
但但我又發現一段解釋
http://www.iosh.gov.tw/laboredu/edu7.htm
承攬者具有獨立經營之自主權,自負虧盈責任,如以總價計算報酬者。
甲沒自負虧盈
計件報酬制度雖係完成工作給付報酬行為,因工作者如未具獨立自主之權利,亦未負虧盈責任者,則不屬承攬行為(多屬基層勞動者)。
2006-05-06 00:33:35 補充:
又
報酬給付方式--以發票或收據領取報酬者,具有承攬關係;以工資方式領取者,具有勞雇關係。
甲是拿工資
訂有書面契約--事先訂定之書面契約者為承攬關係(包括勞務承攬)。
沒訂
未訂書面契約--事先雙方約定工程總價金者,具承攬關係;僅約定單價之報酬者,具有計件工資之勞雇關係。
所以我推論是勞雇關係
2006-05-06 00:39:41 補充:
可是工廠並未幫乙投保勞保
不管怎樣
死的是甲
只有幫甲投保
賠償金就只屬於甲
關乙啥事?
而且若是承攬
承攬人發生職業災害時,可能產生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原事業單位對於承攬人之危害告知方式為書面告知
+口頭告知
+現場告知
2006-05-06 00:49:29 補充:
而雇主有在24小時內通報勞檢單位嗎?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有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而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又說: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他要你簽的東西就是這個,因為不論有沒發生事情,如果他對承攬人未做安全告知時,他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11220242
2006-05-06 00:57:03 補充:
綜合以上
個人還是覺得
甲與公司是勞雇關係
就事件而言
公司並沒給予乙工資且勞保
薪資為公司單獨給予甲
乙非公司員工
但是一切還是以政府相關單位判決為準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ps.
如果是作業還麻煩告知答案-.-
如果是真實案例請趕快通知勞檢處勞工局勞保局相關單位詢問
可以的話回來告知結果
2006-05-10 03:37:34 補充: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ps.
如果是作業還麻煩告知答案-.-
如果是真實案例請趕快通知勞檢處勞工局勞保局相關單位詢問
可以的話回來告知結果
回答在此也好
我真的很想知道結果是?
2006-05-13 04:33:41 補充:
不知道現在的情況如何
因為跟我持相反意見的人很多-.-
但我還是覺得甲與公司是雇庸關係-.-
不知道雇主是否有規定上班時間與休假時間....等
我只能100%確定勞保部份是甲的沒錯
不管怎樣都要全額給予
光這點資方心態可議-.-
我會三不五時回來看的
希望你能將最新消息補上
麻煩你了^^
2006-05-01 23:09: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路人甲 7 · 0⤊ 0⤋
謝謝你提供的答案
這個問題是真實的案例
所以並沒有一個正確的解答
我們是屬於勞方
由於資方很不負責人
所以將問題放至網路上讓專家們回應
希望可以得到個答案
因為我本身遇到了這個問題
所以有一陣子沒有上網
到現在才回應你很抱歉
2006-05-12 03:52: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黑色代表 2 · 0⤊ 0⤋
是可視為承攬關係.因為你的字面有寫..需要幫忙.故找人來..因為這是計件制的.因此公司方面不用去管第一順位要叫多少人來...所以錯再甲方.沒有估計自己的能力.也有可能就如公司所言.他們是發兩份薪資.因為甲方跟公司早有可能講好需要再找一個人幫忙.只是公司把這責任給甲方.而甲方也沒告訴已方.因此公司才會有薪資是發兩份的這一句話.勞工局義務調解人
2006-05-02 03:10: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