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注意一棟法拍屋,私人查封,標價連還第一胎銀行都不夠,法院會以拍賣無實益停止拍賣,可是昨天卻被標走,又標得比我想標的價錢還低,為什麼還會拍賣呢?
2006-05-01 11:43:42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kelly 3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名稱:強制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50-1 條 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 相関網址如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1000450-1這一種情形都是發生在第一順位債權銀行並未提出強制執行動作,可能是後順位債權人提出的,或是普通債權聲請查封。如果連底價都不足清償第一順位債權人時,法院會以拍賣無實益要求強制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如債權人堅持繼續執行,則此債權人需切結願負擔執行費用,法院才會淮其繼續拍賣。會有這種狀況發生,主要有三種可能,其一是債權人認為有可能超底價出標,願意賭賭看;其二要強逼債務人與其和解,看債務人會不會讓房子低價被標走,而在開標前與其和解;其三債權人也中意這一間法拍屋,有意進場投標。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5-02 15:22: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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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3 21:31: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首先..何謂“拍賣無實益”?
不動產拍賣,除準用動產拍賣之規定外,因其價值較大,故為平衡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定有拍賣無實益的特別規定。
即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如果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以及強制執行費用,則對執行之債權人而言已沒有實際利益,只是浪費執行程序而已。
“拍賣無實益”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之一規定,係採禁止原則,惟此時,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又拍賣無實益原則亦有例外,即若執行債權人本就是不動產之優先債權人,例如順位在先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則自無所謂拍賣無實益可言。
關於第五十條之一、第八十條之一部分:
(一) 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三項拍賣之動產,其出價未超過優先
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之總額者,應不予拍定;依本法第八十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拍賣不動產者,其拍賣最低價額,不得低
於債權人依本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拍賣最低價
額。
(二) 因無益拍賣所生費用,應由債權人負擔。聲請之債權人有二
人以上者,依債權額比例分擔。
1.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之1項:
http://home.pchome.com.tw/soho/goehung/land/land71.htm
2.[強制執行法]第51-1條明文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1000450-1
因此上述內容所述之[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所以只要[債權人]於七日內聲請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那麼即使是[拍賣無實益]也會被拍走的
2006-05-03 05:52: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Panda 4 · 0⤊ 0⤋
像最近北市三元街X號 國語實小的學區,就以此名義停拍
停拍不過是轉換更有利之債權人
沒有規定拍賣無實益就要停拍
因為債權銀行不一定會注意到
像我們就常常要提醒銀行怎麼不主動排除租約(符合兩要件時)由因為租約不點交改點交是同樣的道理,銀行不一定會注意到
法拍人
2006-05-01 19:42:0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4 · 0⤊ 0⤋
1.私人向法院申請查封拍賣的同時,其他債權人(可能是一胎銀行)也同時向法院申請拍賣(一般稱做併案強制執行或是參與分配).3.所以,就房子的價值而言,對私人債權會有拍賣無實益的情形,但因為一胎銀行也主張債權了,對一胎債權就不算無實益了,法院當然就不會停止拍賣的.
2006-05-01 17:44:2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ZZZ 7 · 0⤊ 0⤋
可能是第二債權人自己去標,或債務人請親戚朋友幫忙標回來。
因為就算不能清償第一胎的抵押款,只會將金額抵扣,然後會給債務人一張債務證明(不知道怎麼稱呼,但是有這個程序),代表這筆債款還是跟著他。
2006-05-01 13:46:0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