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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會計, 一開始時和老闆簽定約聘一年的合約, 當時也說好簽約後每個月可多領二千元的約聘獎金, 如果中途離職須再歸還公司二千元的約聘獎金
剛到新公司才一個月,發現這家公司並不適合我向老闆申請離職, 現在老闆郤要求我要賠五萬元的培訓費, 當時簽約時我太大意沒注意到有那條款.
請告訴我該怎麼處理?
PS:合約不是都一式二份, 雙方當事人都該各擁有一份嗎? 我簽約時只有一份, 公司現在又不願意給我影本, 讓我去問人(請問這樣的合約生效嗎?)

2006-04-28 23:20:3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吉兒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台87勞資二字第○○六七六○號與事業單位簽訂合約,提前離職,是否應依約賠償等疑義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勞資二字第○○三四九二六號函事業單位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得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約定,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參酌定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契約,為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本案勞資雙方間之契約僅規定勞方提前離職應付違約金,對資方提前解僱勞方並無相對約束規定,不盡妥適。所以如果你們的契約內容,跟上述一樣只有約束勞工提前解約要賠償違約金,而雇主提前解約沒有陳述賠償金內容時,即違反雙方平等原則,加重一方之責任時,該條款無效,不需支付違約金。3.依勞基法73條,該合約書可由勞動檢查員協助取得,同法80條,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4.倘若不幸違約事實成立亦可依民事法74條申請平反,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2006-04-29 01:00: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noopy 6 · 0 0

他之所以沒有給你.有9成的原因是他明知是違法的契約.只能騙一些無之或是不想惹事的人.如你到勞工局寫申訴單.勞工局幫你開協調會時.你就可主張她要拿出這一份簽約書了.所以你不用擔心.你有9999成會贏.不用賠的機率.他也要提出適用何種方式培訓你.他也要舉證.勞工局義務調解人

2006-04-29 07:12: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你的老闆可以針對你任職期間,對你所付出的培訓費用,請求你賠償培訓費,但這五萬元怎麼計算的,必須由你的老闆舉證才能成立,否則無效。

但是不用怕你老闆,此不平等條約在民法的保護下,無效。

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可使不合理的契約變成無效,其條文如下: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示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2006-04-28 23:38: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hih Hsien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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