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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家是一四層樓公寓, 旁有一空地(其登記為\"法定空地\"), 地主說此地是原為旁邊公園的預定道路用地, 但因後來公園用地縮小一部份為道路,所以就沒徵收,但成了\"法定空地\"!--稅都是他個人繳的!
請問:
1.我要如何找出我們這棟樓的\"空地比\".\"法定空地\"?
2.該空地若是我們的\"法定空地\", 要如何看出? 我們可以用嗎?
3.這棟樓原是該空地地主的, 他仍有一層樓保留, 那即使這\"空地\"是屬於本棟樓的\"法定空地\", 他仍可保留獨用嗎?

2006-04-27 08:35:3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亞瑟 1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我家建物所有權狀登記是68.10.24, 該空地的"土地標示部"登記日期:91.11.11(原因:逕為分割); "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日期: 67.08.29(原因: 分割轉載)

2006-04-27 10:05:35 · update #1

規劃師,您好!
再請教您補充的回答--您提及地主有"使用權"及"所有權", 那如我確定我的土地權狀真不含此法定空地,則表我無此空地的持分(所有權), 但我是否仍有此空地的"使用權"呢? 還是他可獨自使用(他也是住戶之一)...

2006-04-28 05:42:02 · update #2

1 個解答

去請出該建物的測量成果圖,上面會記載建物的基地範圍是那些土地,是不是法定空地就很清楚。不過為什麼會是法定空地的原因應該不是他說的那樣,而是建築法上的規定,過去曾經內政部曾經要求要特別註記,依內政部七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台內地營字第一二七八四六號函頒「加強建築物法定空地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蓋上「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全筆為法定空地」的戳記,俾對法定空地進行管理。

另外,該空地可能是因為法定空地管理後為分割後,獨立出來,但是建物在移轉的時候,並沒有將空地的部份併同移轉或持份給別人,所以空地是原地主獨有的情況,不過由於他是法定空地,他將來也不能獨立移轉分割,這是根據建築法上的規定:

建築法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2006-04-27 19:24:04 補充:
測量成果圖跟謄本一樣可申請另外,在72年之前的常常會有沒有特別註記的問題,所以72年才會有此規定。您給的登記時間顯示,很可能是在此之前做了分割。因此該地主有其所有權與使用權,未來本棟建築改建的時候亦同,但是他目前無法將土地移轉或是與他人合併、改建。

2006-04-28 17:47:30 補充:
使用權的部份更正一下,由於那是法定空地,所以是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不能夠限制他人使用,著名的案例請參考台北故宮前面的至善大樓,史稱張景森案。至於所有權以謄本上登記的為準。

2006-04-27 09:10: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魏經執行長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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