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誰可以清楚的告訴我.一旦碰到職災有那些可以請領.到哪兒辦.步驟是哪一種先申請.後申請甚麼.因為不懂只有拜託各位大大.教教我[我才第一次碰到]感謝大大.
2006-04-26 20:22:0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大女人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職災保護簡介 >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在各界積極推動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民國90年10月11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民國90年10月31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訂於民國91年4月28日起施行。
除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給予勞工職業災害保障外,本法提供職災勞工補充性之保障,補助對象包括已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及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已參加勞保職災勞工,除勞保之職災給付外,可依該法第8條規定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勞工死亡家屬補助,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至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發生職災事故時,符合第9條規定者,亦得依規定請領前述各項補助及津貼,又雇主如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時,得另依該法第6條規定請領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災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依該法第30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並由專款補助其續保期間保險費之50%。
另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工作,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終止後重返就業場所,針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之事業單位及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專案計畫之單位給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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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六十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六十一條 第59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第六十二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第六十三條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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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7 05:32: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莎希米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