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之預售屋已完成交屋.裝潢.即將入住..不過管委會卻還無法成立!!不知有哪些政府單位能有相關問題諮詢..不然條例看了半天說實在還是有許多地方不甚了解~~
2006-04-26 07:09:08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Vicky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您好...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需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為會管理該大廈相關事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於中央為內政部,於地方為縣(市)政府;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報備業務,以台北縣政府為例,為工務局使用管理課所承辦,縣府並已授權轄內各公所建管業務單位受理審查核備業務,故若要申請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建議可至當地公所工務課(或建設課)詢問。茲簡要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相關程序如后:1.推選召集人。[請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2.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請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3.選任管理委員及訂定大廈規約章程。[請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及95年3月2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50800996號令修正『公寓大廈規約範本』]4.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所需檢附文件如下: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書。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檢查表。3、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4、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5、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6、最新規約內容。7、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8、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會議簽到簿)9、管理負責人推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上....請參閱...希望對您有幫助。前公所受理公寓大廈管理與報備業務審查承辦人..........
2006-05-02 11:04: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銘揚 5 · 0⤊ 0⤋
我所搜尋之資料並非與-駐點主任-有不同???
2006-05-11 00:19:39 補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三○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第二十六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應於六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2006-05-10 20:18: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Vicky 1 · 0⤊ 0⤋
駐點主任的回答才是對的,開版大大要詢問的是建商銷售房屋時,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時,如何由建商協助成立管理委員會,而非委員會要成立時所須辦理的程序,雖然是可接受的回答,但在時間點上是有很大的差別的,也顯示知識+所回答的正確答案,未必會是開版大大的選擇。
小小樓管員
2006-05-10 09:52: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說明清楚,新建物乃由起造人需依以下規定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的:第二十八條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您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40.htm#3另您可直接詢問建商何時辦理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這樣您應該能較快獲得滿意答案(除非建商銷售不佳,那就有可能因法定人數目前尚不足以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規定)
2006-05-01 10:51:3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工務局第三科
他們會協助及輔導大樓公寓大廈管理
像你是購買預售屋,你們大樓的住戶需要住滿三分之一以上才能成立管委會哦
2006-04-26 07:28:0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阿琦思 2 · 0⤊ 0⤋
聯絡方式
民政局網址:http://www.ca.taipei.gov.tw
E-mail:work182@civil.tcg.gov.tw
或上崔媽媽基金會http://www.tmm.org.tw/ap/aplawapply.htm
2006-04-26 07:17:3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Fei-Fei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