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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大大 幫偶看看偶的工作薪水問題合理嗎
偶的月薪底薪17000+伙食津貼1800=18800
公司規定每天從8:00上到17:45 中午12:00-13:20休息 每週六須上班4小時
換算下來一週上2765分=46.8小時
但公司發的薪資明細表中每天核薪時數只有8小時
每天核薪時數明顯與規定的上班時數短少半小時
一間擁有1000名員工的大公司竟然這樣硬拗員工
這樣公司有違法嗎

如果因公司業務需求調班 在工作量少的時候補休 (類似週休二日)
但遇到補上班的星期六須按平日週一至週五規定上足505分鐘
公司強制多上班的25分鐘不給加班費 這樣的情形 二個月換算下來 少給了近2小時的薪水
(換算下來差不多120就不跟它計較了)

最重要的是平日週一至週五的晚上 明明加班3小時 卻只給2小時或32.5小時的加班費
每次的加班時數都自動扣去0.5小時或1小時
平均每個月都少算了8~12小時的薪水給偶
而且不管加到半夜還是假日加班 加班時薪一律只給80
未依照勞基法*1.33 或1.66核發 這樣合理嗎
偶的薪水已經夠少了 還要這樣莫名奇妙的扣掉辛苦上班的加班費
真的覺得很嘔

而且今年5/1勞動節不放假的原因是
一年上班的時數換算下來不知道跟哪個鳥規定來比 短少數小時
所以一年中須補上3天班 5/1是其中一天
而這裡所說的上班時數短少是依照台北總公司的上班時數來計算的
台北總公司每天8:30-17:30 還週休二日 星期六根本都不必上班
偶們台中分公司明明每天比他們多上了25分鐘
5/1竟然要因為台北的上班時數不足補上班而去台中也要上班 這樣合理嗎
偶可以很肯定的說一點都不公平

2006-04-25 00:24:1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原則上如果沒有加班補休的話 偶們這個部門是每星期六固定要上班4小時的
但是其餘未配合週休二日的例假日根本都沒放假
偶們的例假日都是比照週休二日制的 像你說的青年節...等都沒放
加班時數少計部份偶已經扣除晚餐時間
而且算薪水的主管說
如果偶們當月的加班時數比他預期的多 就會再扣掉一些加班時數
把加班時數改為他所預期的時間
偶每次加班已經都被扣掉半小時了 到結算時還要再扣一次
還有偶非常確定加班費是沒有比照1.33 1.66去計算
因為偶已經待了半年多 每個月的加班費都是這樣算的

2006-05-04 21:20:32 · update #1

偶簡單的介紹偶們的工作屬性
偶們部門主要承接的工作是屬於短期內勞力密集的工作
例如:
客戶原始資料的交付日期為3/18
要求於4/10交出原始資料並將繕打的數位資料交予客戶
由於資料量對部門來說過於龐大 人力無法支援
所以部門主管規定這段期間內必須配合加班(包括假日) 不得請假休假
也就是說連續的這22天內不得休假 而且週一至週五每天晚上加班至少3小時
星期六必須上整天班

2006-05-04 21:21:05 · update #2

這樣的工作形態是以二個月為一個週期
意思就是說每二個月就會有這20幾天是瘋狂加班而且禁止休假
而且每個小組長為了能讓工作在主管要求的進度內完成
每天最早都是10多才下班
不過在資料量少的那一個月 又強制部份上班日休假 (等於算調班)
這樣也許不算違法
但是這樣的超時加班已經造成部門內 部份員工的不滿與不適應
有些同事的家長對這樣的工作已經嚴重反彈到要求同事立刻辭職
另外找正常一點的工作
偶媽是其中一位 只是反彈沒有那麼嚴重而已

2006-05-04 21:21:21 · update #3

4 個解答

  請問你們公司是每個星期六都要上班半天?如果這週星期六休假,下週六就要上全天班?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表示你們公司並未配合週休二日的假期挪移,所以所有的國定例假日都要放假,包括教師節、光復節、青年節等等

  你累積的不滿,是因將工時以分計算所致,但通常很少會有公司這麼算的,如因配合實施週休二日,以致低於標準法定工時的時數,公司是可以將國定假日挪移改為上班日,但你們平時的工作時數已高於法定工時(以每週工作44小時算),故所有的國定假日都需放假,公司以台北公司的時數要求你們比照是不對的

  嚴格來說,你們公司並沒有違法,只是算的太精了,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加班費的計算單位標準,一般而言都是以加班一小時以上計,公司每天讓你們多上25分鐘的班,有走漏洞的嫌疑,但如果平日夜間加班也是以80元算加班費的話,那顯然遠低於法令規定,這是違法的,另,你所說的加班時數少計部份,是否因為扣除了晚餐時間?如果是的話,休息時間扣除不算加班費是合理的,但如果你覺得每次的算法好像都不太一樣,建議你可以問清楚計算的標準

  你們這麼大的公司,照理說不致公然違法,建議你先循公司內部瞭解規定,確認是否有誤會,目前來看,你們公司可能有問題的部份在加班費計算及國定例假日的休假標準,你可以向勞工局提出檢舉,勞工局會派員來查核的

2006-05-08 12:14:32 補充:
  如果你們公司是符合主管機關指定之特殊行業,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是可以採取變形工時設計的,變形工時方式簡述下列二種:  1.將八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每天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計算如下:   84*4=336小時(每二週工作84小時,二個月計)   336/48=7週(每週工作6天,共工作7週)  如果依上述方式調整,那你們就是連續七個星期每週上六天班,每天八小時之後,再連續休假一週,當然,所有的國定假日都要放假,但每天實際工作時數超過八小時部份,仍然是要算加班費的  

2006-05-08 12:15:23 補充:
  2.將二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計算如下:   8*6=48小時  第一週連續上班六天,每天八小時之後,第二週最多就只能上三十六小時的班,逾此時數的部份都應該要算加班費  因不太確定你們是否符合所謂的特殊性質行業,所以無法確認如此工作時間調整是否違法,但單就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計算部份的確是不合乎規定,你們公司規模不小,理應不敢公然違法,建議你仍可向勞工局提出檢舉,附上你個人的工作時數及薪資單等資料,勞工局會去查訪公司的

2006-05-04 14:23: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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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7 10:39: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2014-03-30 20:58: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句話,你就不要上班了!

2010-03-01 04:46:1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西伊歐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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