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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廿二日台83勞動二字第八五一八八號函
查為便利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行使投票權,內政部主管勞工行政事務時,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以74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有投票權者,該日予以放假投票,工資照給。故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1.
該日放假
是應放全天嗎
還是有其他折衷辦法?
2.
貼上相關法規
3.
讓員工公假半天投票是否要補另半天假或是給予加班費(如何算?算假日出勤?)

2006-04-24 18:30:0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路人甲 7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如未給假出之薪
也未另給與補休
罰則?

2006-05-02 16:49:52 · update #1

第 7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自己找到了
謝謝

2006-05-03 02:21:39 · update #2

2 個解答

選舉罷免投票日所稱放假一日疑義
 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台內勞字第四二一三一六號函
 一、本部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關於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均放假一日,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投票日照常到工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二、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放假一日,前經本部 以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在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 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原則給假:
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依前面二個解釋令:
1.投票日應放假一天,或是讓員工投票後再去上班,但同仁上班的時間,要另給薪資
2.因為原投票日即已有支薪,故只要再加給相當於該工作時間的薪資即可--等同於假日加班之加班費

2006-05-02 15:28: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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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 20:47: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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