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這個公司工作還差兩個月就滿一年了,如果提前十天跟老闆提出離職,十天后如果老闆沒有找到接替我的人,或者我們沒有完成交接,我可以走嗎?還有,這將近一年的時間,加班費老闆都沒有跟我算,我可以通過勞委會向他要回嗎?他如果覺得我的離開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前提是,我只是辭職,沒有洩漏公司任何機密,也沒有幹什麼事情讓公司遭受損失,只是老闆做人失敗,我走了,小小的公司只剩下一名員工了,那麼他所服務的客戶哪里就沒有人駐點了,可能對他造成一些損失),如果這樣,他有資格對我提出訴訟,要我賠錢嗎?
2006-04-22 20:08:3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ckon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你只要一規定10天前提出離職預告並把交接事項做好 時間到你就可以向老闆拿薪水 離職證明 勞健保轉出單走人了離職終止契約 是行成權 只要你說出口 老闆知道了 契約終止就已經生效了老闆準不准都無所謂不過交接一定要做好 舊算公司沒派人來和你交接 你舊把交接事項 越詳細越好的寫在紙上用書面方式來做交接工作 不過最好把交接書面證據一式兩份 一份請老闆簽名證明你有交接給他或市用存正信函寄給公司用來證明你有善盡交街工作如果你有善盡交接工作 公司以後有問題你都不會有事
2006-04-23 06:43: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ujub 6 · 0⤊ 0⤋
我在這個公司工作還差兩個月就滿一年了,如果提前十天跟老闆提出離職,十天后如果老闆沒有找到接替我的人,或者我們沒有完成交接,我可以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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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只要有事先預告以及辦好離職程序當然可以走人
還有,這將近一年的時間,加班費老闆都沒有跟我算,我可以通過勞委會向他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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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工局申訴
我走了,小小的公司只剩下一名員工了,那麼他所服務的客戶哪里就沒有人駐點了,可能對他造成一些損失),如果這樣,他有資格對我提出訴訟,要我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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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006-04-22 20:28: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傑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