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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職災一年多..目前仍行動不便..
我認為是工廠安全的疏失..
若要向雇主提出民事賠償...有時效性嗎??(請列出相關法令)
要怎麼樣提出??

2006-04-20 23:19:3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我問的不是職災補償部份,是民事的部份,,
發生職災.責任必屬雇主.當雇主有疏失時.才有民事的問題

2006-04-21 07:34:25 · update #1

2 個解答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你如果想依民法規定向雇主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時效是2年,你發生職災一年多還未超過時效。你因職災受傷如果是工廠安全的疏失所引起,你可依民法第184、193、195條規定向公司請求賠償,民法上可向公司求償的項目如下:1、醫療費用:因本次職災受傷所花費的費用,但其支出須以本次受傷之傷勢為限,並經醫師認可。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拐杖、交通費等。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因本次職災受傷致無法上班,依無法上班的天數(由醫師證明)乘以原領工資計算,如有造成殘廢再依殘廢等級乘以霍夫曼來計算金額。4、精神慰藉金:此部份較無標準。可由自己斟酌提出金額。如果雇主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補償你,則依勞基法第60條規定,公司可以從你民事求償金額中扣抵。 

2006-04-23 13:22: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兩年內不行使責無效。你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自住院第四天起算薪資的7成,最長一年。另不足部份可要求公司補足。首先請公司的人事附証明向勞保局申請,注意兩年的時效。公司應給你的部分不限兩年,公司要責則到底。若協商破裂則先申請調解再訴訟,注意保全証據,如薪水條,住院証明,職災証人及照片,各項收據。

2006-04-21 04:40: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洪中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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