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人員續約時,發現契約中全勤獎金少了一千,而且必須六個月都不能請假後才能領?這六個月中若一天有請假,就六千都沒有了,請問一下,這樣是合理的嗎?外包人員可以針對此點跟老闆反應或者向勞工局申告嗎?
2006-04-14 13:48:0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彩蝶 6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for不正常:
你問之前有先告知嗎?上面我寫的是外包人員續約時所發現的,表示之前的約是兩千全勤,是這次要續約時,上面才這樣規定,少了一千,且需六個月沒請假才能領6000
2006-04-21 10:23:00 · update #1
再for不正常:
這個續約制是,之前那一包的公司沒有標到,由另一個公司標到,契約就要重訂…那這樣,我們是不是只能任其宰割?
2006-04-27 10:35:38 · update #2
我們的契約是一年一聘
2006-04-27 10:36:53 · update #3
外包人員續約時,發現契約中全勤獎金少了一千,
也就是當月全勤不止一千但公司預扣一千對吧?
有事先約定好嗎?
如果沒有
這樣就可以告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話說回來
此一約定應該也不合法
因為是當月的全勤
怎可因他月的請假而扣除?
要坳的話可以這樣做
一開始約定月薪調低一千
六個月都沒請假另給獎金6000
願者簽約不願者找別份工作
以上
2006-04-23 01:55:32 補充:
2006-04-21 14:23:00 補充for不正常: 你問之前有先告知嗎?上面我寫的是外包人員續約時所發現的,表示之前的約是兩千全勤,是這次要續約時,上面才這樣規定,少了一千,且需六個月沒請假才能領6000 因為是新約老闆改了薪資結構那應當沒問題6000的名目比較是重點給我時間問問再回答你-.-小弟我努力瞭解勞基法中-.-
2006-04-25 22:14:39 補充: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先確定是否為定期契約
2006-04-25 22:18:13 補充:
定期契約到期續約是可以更改工資名目的在平均薪資每月15840以上就可但(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除外)不定期契約=>不得未經員工同意而變更薪資結構
2006-04-25 22:22:31 補充:
就大大所言應該一期六個月如六個月期滿三十天內再續約六個月視為不定期契約所以不得未經員工同意而變更薪資結構 員工如果要求繼續工作必須改回原薪資結構除非你不續聘他改聘他人就沒問題了
2006-04-25 22:24:02 補充:
感謝勞基法專家幫忙解答
2006-04-28 02:05:56 補充:
這個續約制是,之前那一包的公司沒有標到,由另一個公司標到,契約就要重訂…那這樣,我們是不是只能任其宰割? 是的所以現在一堆企業都要用外聘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想你只能這樣了要找麻煩頂多是那6000看當你領到時老闆是否有幫你+6%勞退而已-.-
2006-04-29 00:33:36 補充:
你應該知道當勞退6%開始實施
企業就開始用外包逃避一些義務了
定期沒特休
也沒正式員工應有的其他福利
你們只能照當出契約來走
能要求的就是加班費勞退勞健保了-.-
2006-04-17 02:07: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路人甲 7 · 0⤊ 0⤋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你可根據這依法令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義務調解人
2006-04-15 05:18: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這是公司規定
雖不合理 卻不違法
怎麼告
因為這並不是正常薪資裡面的結構
只能算是獎金
看開一點
2006-04-14 14:15: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