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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個區域裡的農地,民國87年8月因繼承而為同一人所有,民國90年9月時因為政府徵收築河堤,因而變成分隔在河堤兩邊對望的農地;在河堤的右邊有2筆,同一個地段(XX段1111地號&2222地號),共約2甲;在河堤的左邊有1筆,和2甲那邊雖是對面,但變成不同地段(OO段OOOO地號),地貼著河堤旁道路(不知是4米還是6米路),附近也有住家,面積共108坪;因為不可能在2甲這邊蓋房子(連續下大雨會淹水),故請問:
可以在108坪這塊農地申請蓋農舍嗎?可以蓋多大?可以和2甲那邊合併申請嗎?

2006-04-12 16:48:5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Leo 5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3 個解答

1、108坪可以申請農舍(87年8月取得)
2、基層面積108*10%=10.8坪,可蓋3樓
3、不可合併申請(89年元月28日修改)

2006-04-18 06:46: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源 4 · 0 0

同上一味的回答,另外貼附河川的農地還要檢討河川旁的建築距離,相當麻煩,要會縣市政府的河川管理課,所以也未必可以申請。

2006-04-14 13:09: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答案是....不可以
不同地段不同地號又不相鄰..不可以合併

蓋了...就是違規使用農地..我辦過這樣的案子.有人檢舉你的房子就是違建..

除外條款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請參考法規..如下

農第一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三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 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2006-04-12 17:14: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eeherb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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