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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跟我介紹一間不錯的法拍屋.拍賣公告點交的但隔壁的代書卻提醒我.點交會有變化.為什麼

2006-04-12 05:29:3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3 個解答

目前拍賣案件點交狀況可歸類為五種:一.可確定點交(佔40%)查封時確定為空屋、屋主自住、第三人無權佔有、承租人被排除租賃權,拍定後法院會依得標人之聲請,以司法程序將房屋點交給得標人。二.有條件點交(佔40%)查封時無人在場,法官命債權人查報使用情況,債權人為使拍賣價提高,以確保債權,因此經常查報不確實,所以拍賣筆錄會註明:「債權人陳報空屋,若屬實則點交,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此為有條件之點交。三.確定不點交(佔10%)查封前即有租約,且無法被排除租賃權,拍定後確定不點交。在銀行貸款設定之前即有租約存在,此租約便無法被法院排除;通常此類案件,債務人牽涉偽造文書之刑責居多,遇上強勢的債權銀行,便會另行訴訟排除。銀行未排除之前,投標人有很大的投標風險。四.點交變不點交(佔5%)拍賣筆錄註明點交,但拍定前臨時有第三人主張租賃關係,法院改為不點交處理。當標得此類型案件,如不願承受不點交的麻煩,就要保握時效,向法院據理力爭,請求撤銷拍賣,返還投標價金;縱然耗費心力,但總是亡羊補牢,避免「不點交」風險。五.不點交變點交(佔5%)拍賣筆錄註明不點交,但現住人已搬離,且為善意第三人,只要做好保全程序,待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即可自行開鎖點交房屋。以上五種點交狀況,對於有專業經驗之投標人,因個案及承辦法官的自由心證,而有不同判斷及解決方法;但如亳無經驗投標人,經常會有誤判情況及不正確處理,造成拍定後交屋極大困擾,不可不慎 !!早期法院拍賣公告没有註明「點交」字眼,您一律要當不點交處理;自民國85年強制執行法大翻修後,公告没有明確表示不點交,得標後卻變成不點交,您絶對可以自力救濟,要求法院撤銷拍賣,返還投標價金。所以在投標前,詳細查看拍賣公告,確定點交才投標;萬一點交發生變化,如對方要求搬遷費太高,就把房子還給法院,撤銷拍賣。但要注意,有權要求法院撤銷拍賣時,記得要在法院完成分配表,把錢分配給債權人前就要提出。所以有經驗的投標人得標後,會立即接洽原屋主,一方面早一點交屋,另方面也可探詢點交有無變化。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4-12 10:00: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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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5 07:09: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可能在點交前,會發生前屋主留在法拍屋不走討價還架
或是法拍屋被前屋主破壞。

2006-04-12 05:57:0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茄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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