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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之前向勞動檢查處上網申訴公司不法的內容!內容如下:
本人目前認職於摩x卡服飾開發有限公司,公司人數約12人,本人從94年8月15日到現在將近8個月了,剛來此公司面試時,負責人:張xx小姐跟我洽談工作內容與公司規例!說明薪資,但卻沒告知勞退新制的勞退金是由員工薪資負擔。據知在94年7月前的員工,逼迫簽下切結書作為同意從薪資扣除勞退金6%後才做薪資給付,因為許多人有經濟壓力又不懂法律之下而就範!在面試時說明3個月後才有隔週休!但做了7個多月以來也一直沒實行!2個禮拜工作時數共86小時!也沒有加班費!公司部份員工因應百貨業必須多次進撤櫃位,通常都必須作業到半夜才能下班,多次爭取加班費與隔週休,但雇主卻說本公司是私人公司可以不依照勞基法作為公司制度,本人查詢相關勞基法規章,知道2週工作不能超過84小時!超過時數要有加班費用!但負責人卻說:做不完工作是屬員工自己作事效率差不予以給加班費用!實在不知該向誰申訴,希望在此申訴這樣不守法的公司!能為自己與同事爭一個公道!

當我寄出申訴函沒多久,沒想到勞檢處很快的就派人來調查了!但是當天該員並沒有詳細搜查公司所有相關資料!當下負責人隨即請會計修改先前分發給員工薪資單內的薪資結構內容,並另開會議針對勞檢處調查相關勞退薪資的問題,會議中說明是員工未將公司薪資結構搞清處,企圖混淆員工對於勞基法與勞退金事實的真相,並把公司調薪與勞退金混為一談,明顯表示規避勞檢處的調查意圖。
深怕負責人上述篡改舉動,卻讓他輕易的逃避了應屬員工的權利及雇主應付的義務,所以整理以下資料:
所有會議資料與每月薪資單我都有做保留,
還有一些關於全體員工勞健保及勞退金代扣表格我也列印了(但不知是否會因此涉及洩露公司機密而犯法?)
我還印了2份當初在94年7月前的員工,逼迫簽下的勞退金切結書(同事提供授權列印的),
附件一:全公司員工的薪資單內容(94年7月~95年3月原本計薪方式)
附件二:會議資料為修改後的薪資單內容
附件三:94/7全體員工勞健保及勞退金代扣表格
附件四:目前經同意提供之切結書2份 王xx(聯絡電話:0926-xxxxxx)
劉xx(聯絡電話:0925-xxxxxx)
這些都是人証跟物証!由於目前仍在職所以要申訴時間上實在有困難!本來希望能在4月底5月初離職申訴處理這件事情!因為仍在職不太方便無所顧忌的配合與舉証!不知到我的申訴是否會曝光我的資料!還是可以等到4月底再做此案件的處理!希望有個圓滿又安全的方式討回做員工的公道也給這種不合法的公司一個該有的教訓!

重點來了!申訴的結果公司要被開罰,由於此事的結果讓公司負責人懷恨在心,我不
知道我的個人資料是否曝光了!但是因為公司人數少,老闆懷疑我並語帶威脅開始針對我做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全公司的衣服整理一遍.上班不能接打手機...),本想月底離職,但我們離職要寫簽呈辦理很多交接手續要不然不會發放薪資,加上現在的狀況就算我提辭職他一定會刁難我,

1.面對處處刁難人的老闆現在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2.我們的勞退金可以要求顧主退還員工嗎?
3.老闆違法篡改工薪資結構,面試時說3個月後開始隔週休未做到,勞退金從員  工薪水扣這些種種事項我可以不提離職就走嗎?
4.若他不發薪水給我怎麼辦?

麻煩好心人幫幫~~~每天處於水深火熱之中的我

2006-04-10 15:42:30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今天我被老闆針對了一整天,一早來叫我做全部門清掃工作.摺所有的衣服加整裡歸類上千件又要我搬一些我搬不動的東西還警告同事都不許幫助我,中午吃完飯要我以後中午休息跟結束都要打卡(只規定我要這麼做,其他人不用)又到處打電話去跟別人說我像螞蟻.打不死的蟑螂躲著告他又賴在公司不走,我不走他當然要好好用我還說我一直口口聲聲勞基法他也有備案我洩漏公司機密,請了律師對我語帶威脅!

2006-04-11 22:34:34 · update #1

本人職位是網路行銷,他一整天不許我碰電腦.等到6點我要下班了他又說要檢查我整潔工作做完了沒!我主管讓我先走還被罵!-這些種種我都錄音錄下來了!-我可以馬上離職嗎?因為這一整天我都好像飽受虐待一樣!回來真的好想哭!我只是做一個員工拿2萬多的薪水!連一個和樂的工作環境都太奢求嗎??錄音可做舉證嗎?我每天被老闆這樣語帶威嚇我都覺得我有憂鬱症了!

2006-04-11 22:34:50 · update #2

6 個解答

1.勞退新制的6%提撥金依法是需由雇主提撥的。

2.勞基法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民法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74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私人公司可以不依照勞基法作為公司制度"這是錯誤的認知。
勞動基準法旨在以公法保障勞工基本權益,不得以私法自治為由而損及勞工法定權益。因其係屬強制性規定,你公司自訂的工作守則內容(包含工時、工資、休假制度)若與法律牴觸,皆為無效約。

3.洩露公司機密是否犯法,這要視內容而定,如果單指就公司不法的行為,而你佐證該不法資料,這部分你無違法,簡單一點,若公司盜用非法軟體,你檢舉他的道理是一樣的。但若你只是涉及公開公司內部資料或員工資料,而這些資料並無觸及不法,那麼你的行為就觸法了。

4.依規定若你以匿名通報,承辦人員不得公開你的資料,若你公司經不法行為或承辦人員疏失透露隱匿人資料,均已違法。且勞基法第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5.因你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依法你的預告離職日是10日,期間內配合雇主交待之交接部分,即可離職,你即無違法或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雇主不得以交接不全拒絕。

6.勞退提撥金依法可追討。

7.工作時間、地點、工資、休假制度等均屬勞動契約一環,即使無簽約,亦在勞基法規範內,雇主不得單方面更改契約內容,需與勞工協商獲得同意,若協商不成,雇主得以資遣員工。
你可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不需行預告之責,但需在雇主變更契約起,三十日內為之。雇主接獲通知應立即清算工資和資遣費給勞工。

8.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並採累計加罰至改善完成。第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仍不加理會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雇主並留下前科。

9.各地勞工局皆可申訴,並調解或有免費律師訴訟。

2006-04-14 09:10:22 補充:
1.你只要謹記不要洩露提供公司不法以外的相關資料即可。2.正常工時外的超額工時,雇主不得以工作未完成為由拒絕勞工下班,若要求加班,勞工有權拒絕。

2006-04-11 08:01: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noopy 6 · 0 0

四月至今相信你已脫離苦海了,,對了..你可以去查仔的勞退6%有沒有實報,沒有的話還可以叫他補,他不給可以先去勞保局告他,再不給花1000元寫訴狀(民事損害賠償)要他給錢,,提供參考

2006-10-13 22:36:03 補充:
還有他當初勞健保如果低報也可檢舉,他會被罰錢,而且是2倍詳情你可打電話去勞健保局查,報一下他給你吃的那些苦也好,,

2006-10-13 18:33: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維尼 4 · 0 0

回 答 者: 綠果子 ( 初學者 3 級 ) [ 檢舉 ]
回答時間: 2006-04-11 12:01:24

他說的對啦

你已有勞基法14條之一的證據囉

教你用14-6或14-2離職並要求遣散費

你可以看醫師請病假

有收據為證看他讓不讓你請

或是錄到他罵你的字句

你要回

某某某(指名)你怎麼可以這樣罵我

他回答不管啥都算承認他罵了你

所以你可以用14-2^^

2006-04-18 00:41: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路人甲 7 · 0 0

建議你可以離職了,只要你堅持離職,在一個月前提出吧!這樣你還速可以領到薪水呀,可能負責人知道是你去告狀的,這麼痛苦的工作不如去尋找下一個美好的工作。

2006-04-15 05:59: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
妳也不會在這裡久做一輩子
檢舉是個人權利 妳也沒什麼損失
多學一樣 也是職場經驗
擔心的事 永遠怕不完
放寬心胸 換一個工作 多歷練多學習
辭職很簡單 交接也簡單 別想太多
先預先告知 依照勞基法辦理即可
各縣市勞工局都有電話可以詢問

2006-04-11 08:40:3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sir:有關你的問題. 我要提醒你,最好要找專業的人協助你
我提供一個service@lawki.com.tw中華勞基mail給您,或上中華勞基網(http://www.lawki.org.tw)去發問,我建議您將詳情陳述給他們,請他們的法務人員回覆您,我曾接受他們很有用的協助(免費的)。

2006-04-10 15:58:4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陳惜華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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