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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請問法拍屋拍定後點交時屋內物品要先運至「倉庫」等候拍賣,這倉    庫有何資格限制嗎?需公營或民營的倉庫嗎?還是只要有空間例自家    空屋或空房間? 或一定要在一樓公開場所?
問題二:點交法拍屋時若債務人在場可否由拍定人現場承買?若債務人不在,    可否就請朋友在現場喊價現場拍賣?

2006-04-07 08:19:4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2 個解答

法院來現場強制點交房屋時,若債務人不在或不配合自行搬遷,法院會強制請拍定人的搬家公司,將屋內物品清點造册,點交給拍定人保管。然後,拍定人要通知債務人來領取,通知不到,以對方戶籍聲請公示送達,登報通知;通知後未來領取,就聲請法院拍賣,再將拍賣款提存法院保管,就不管他來不來領了。問題是這些東西幾乎是賣不掉的,所以通常拍定人必須承買下來,否則要保管至何年何月呢?買下這些無用東西,不是運至廢棄處丟掉,就是當場放火燒掉。問題一:清點造册後送交倉庫保管,其實存放何處不是重點,只要保管好,不讓留置物有損壞或滅失,屆時能按清單交貨即可;所以存放倉庫之處没有特別限制,甚至放在拍賣房屋現場也可以,只是怕引起債務人隨時想回來,法官大都要求拍定人另放別處。問題二:聲請法院拍賣留置物,是採動產拍賣方式,不公佈底價,當場喊價,最高價有超出底價即出標;不論債務人有否在場,任何人均可參加現場喊價。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92708471

2006-04-08 16:56: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首先...根據你的問題..簡單來說應該就是[法拍屋內的滯留物應如何處置]可分為2種方式處裡..[1].合法處裡 [2].不依程序處裡

[1].合法處裡--就是在法院將房屋一現況點交時...如屋內滯留物品價值不高時...大致上都是些舊家具..破爛的東西..損壞的電器用品...原則上來講只要好好跟[書記官]溝通..請他當廢棄物處裡...如准許的話...書記官會跟你說拍一些現場的垃圾及不重要的物品...如此就可方便處裡
但若裡面的東西相當多...而且不泛一些[有價物品]書記官就會當場要求拍定人保管6個月...並請拍定人叫搬家公司...將屋內物品清點造册,點交給拍定人保管
...保管期間若債務人始終不出面處裡...以對方戶籍聲請公示送達...並登報通知...通知後未來領取....就聲請法院拍賣.....

[2].不依程序處裡--即不需法院出面處裡...一般來講有[空屋、無人居住、斷水斷電]可自行處裡..但同時也必須自負責任喔!!

針對你的問題:

問題一:
法拍屋點交時...法院會要求[指定地點放置]及[造冊管理]...並不會限制你要放置何處...放在你家裡或房間裡..或自己的倉庫...[我的客戶在台北標的房子..滯留物運到[宜蘭]因為租金便宜...一個月5000元...台北要20000元租金]...因此...[沒有限定]放置的地點...只有要求放置品要[妥善保存]...記得拍照留證喔!!而且不得用數位照相機拍攝...需用傳統像機[有膠捲]的... 免的將來原債務人提說他的物品被破壞等等....[有照相為證]
註:我們公司的倉庫也承放置法拍屋滯留物...因為不多所以不用特別租..

問題二:
如事前得知屋內尚有大量滯留物時...可於點交前向法院[陳報屋內狀況]..並於陳報狀內要求於履勘日時..偕同[動產鑑定估價師]一起前往...依法拍屋內的物品訂出底價...並由現場人士進行喊價...由最高價者得標...一般來講..現場應該都是自己人...依照法院訂出的底價...一次全部直接用[底價]承買下來...
如此可以不必等候[6個月]的保管...不但省下保管的[場地租金]也可以因此賺一筆意外財...為何如此說呢??因為現場的滯留物一般鑑價師都會鑑的很低..譬如[電視500元、電腦1000元、沙發2000元、廚櫃1500元]等等... 反正全部的動產..林林總總加起來不過20000元~30000元左右...標起來再拿到YAHOO拍賣網...還賺回不少錢呢!!當然因為我們確實替拍定人買下所有的動產...[因為拍定人不要]然後上YAHOO拍賣...真的賺錢耶!!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70條規定:

第 70 條
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
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
者,其應買無效。
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拍定,應就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為之。
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如低於底價,或雖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
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
定,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但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交債權人承受。
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
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
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
返還債務人。
債務人不得應買。

總而言之...一切都要合法...依法處裡...對你比較有保障喔!!

不知回答的還滿意嗎??

2006-04-11 15:52: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Panda 4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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