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若法拍房屋鑑價結果過高(已高出附近一般行情成交價),對於所鑑定之價格,法院亦有通知雙方最近到院陳述意見!!請問債務人可於陳述意見時提出聲請重新鑑價嗎?

2006-04-06 09:34:0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泰迪熊 2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問過估價師事務所的回覆是:不用另行估價(因為債務人或債權人自行聘雇鑑價的結果法官完全不會列入參考)只須於雙方陳述意見時聲請重新鑑價即可(法院會指派另一家做第二次鑑價)到底真正的流程如何?請知道的幫忙解答!謝謝!!

2006-04-06 15:10:39 · update #1

2 個解答

可以
但必須提出具體事證
如:其他估價師事務所的估價報告書

2006-04-06 20:17:06 補充:
那你就在陳述意見時準備一些市場交易的資料在提出異議時給法官參考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才會再找第二家或是兩造指定(或無異議)的事務所估價

2006-04-06 13:45: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unnychueh 6 · 0 0

法院拍賣不動產標示內容是分成土地及房屋兩部份,房屋又分主建物(含附屬建物),增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及共同使用部份(可能含車位坪數),而座落之土地從一筆至數筆都有可能;每一樣標示都要訂底價,拍賣原則,是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所以估價公司在收到法院送來的法拍屋,他要根據法院查封的各項不動產標示,各別估價;原則上,土地依當年度公告現值,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做小幅度略為調整,即完成估價報告書。估價完成後,法官會再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除非提出的意見與估價數字有極大出入,而且法官認為估價結果確實有相當問題,否則實務上很少會再提交第二家重新鑑價。其實目前法拍市場,資訊暢通,投標者眾,市場自動會平衡底價的高低;緃使估價與市價有落差,如偶而出現第一次拍賣底價太低,造成投標室大爆滿,第一拍就高價出標;相反訂得太高,也會有拍賣四次也賣不掉的窘境。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4-06 19:28: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