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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的大樓去年在規約上訂了一條,\"本社區設施改良個案所需經費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得由委員2/3出席,1/2以上決議,公告7日後生效,逾2萬元以,以公投記名方式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1/2以上同意生效.\",事因大樓已10年未進行頂樓及外觀修繕,經頂樓住戶提及大樓頂樓已逐漸在漏水,且也經管委會開會決議進行修繕,但卻有非頂樓住戶反對花這筆錢,拿大樓規約出來,請問我如何應對?

2006-04-05 05:22:36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四代目火影 3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我想問的是,如何去爭取或要求管委會”用大樓的基金去進行頂樓漏水的修繕工作”.當規約中訂出那樣的條文,是否與大樓管理條例或施行細則相違背,如何指出該規約違反大樓應逐年進行修繕工作,以維住戶生活品質.敬請各位專家不吝告知.

2006-04-05 05:57:10 · update #1

可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那住戶提出管委會決議之內容不能違反第37條中的大樓規約,到底要依36條的規定為主,或是37條的規定,管委會可以放心的去進行修繕而不被告嗎?

2006-04-07 18:07:42 · update #2

6 個解答

反過來看,我的看法很簡單,你只要告訴管委會他們的職務是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你只要請他們依據政府所立法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賦予他們管委會的職務去履行即可.如此的說明,應可幫他們解套,並且不用理會其他住戶異議的聲音.

2006-04-07 22:59:42 補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大於)規約>(大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大於)管理委員會決議因此,溯本根源社區規約在擬定草約條款時,即已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了,怎屬合法條款呢?想當然兒,此條款本來就不存在的了!

2006-04-07 23:25:10 補充:
所以,既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規定管委會的職務需針對公寓大廈內的共有,共用部分應做修繕的規定,此即屬管委會的責任義務,因此,不能以訂定規約的方式來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做牴觸,否則,政府立法作啥用!還要三讀通過,社區若隨便訂一條規約那不就否定了立法的精神了嗎?

2006-04-07 17:46: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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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2 20:40: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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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2 22:45: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其實你們的規約定的有問題,因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和第11條的規定,管委會是有修繕共用部分的義務,而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來看,樓頂平台是屬共用部份(除非你們私挪自用).管委會有修善義務,但拒絕修繕導致住戶權益受損,則有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例如,之前有某棟大樓其電梯未修繕,導致一位小朋友摔死,所有住戶皆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管委會對修繕金額有意見,可另找人估價或做其他處置,不可以因規約須同意,而此事項未經同意,所以不修繕.而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管委會負起的義務.是管委會的規約有問題.若這是非法定需由管委會義務修繕的,就不會有這問題.但共用部分修繕的義務在於管委會,若不修繕,造成損害可向管委會求償.

2006-04-05 10:30:0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加強步兵 6 · 0 0

據我自己的經驗看法
大樓訂立出這項對於設施改良的經費控制是正常的
如果你是最頂樓的住戶~可能你是必須要去用說服的方式去協調
頂樓陽台因使用年限過久導致漏水.其他住戶會有反對意見其實很不合理
除非你們有加蓋
造成其他住戶都無法使用~那就難怪其他人會不贊成花大家的錢來整修
其實也沒什麼好爭取的了!
如果委員沒有超過1/2以上贊成~也沒其他辦法可以解決
那就是自己吸收囉~
當然妳可先找人去估價看看大概要多少錢在來決定比較妥當

2006-04-05 06:23:1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6 · 0 0

給你一個參考案例,是管理費的問題,
社區管理費的收取都碰到很多人不繳,理由都差不多
於法無據 我不同意啦 那是你們自己定的關我何事啦
不過去年有一個法院最新判例,社區住戶,不得以不正當理由
拒繳管理費,因為管理費是維護社區整體而收取的一項正當費用
又經正式程序訂定(就是你所列的開會表決程序),如住戶無正當理由而拒繳
管委會可向法院提出訴訟(不過都是調解委員會比較多)
從之以後我去很多大樓帶客戶看房子都會看到這篇文章,
也有主委告訴我這個判例讓他們在改善社區硬體設備而要多收錢時
也比較順利,不過多少還是有些人是不配合的,最後只好走向法律途徑了

2006-04-05 05:48:2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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