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法拍屋問題,請高手解答
1. 法院查封,債務人不在場,使用情況不明,債權人稱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惟使用現況與陳報不符無法點交,得撤銷拍定。如果債務人是將屋子出租給第三人... 標到房子致使無法點交,是不是就可跟法院要求退回保證金 ? 那房子是不是就要重拍一次 ?
2. 如果法拍房子有第三人租用.. 但第三人又出租給第四人,第三人目前不住在法拍房子裡 ...
a. 第三人跟第四人有租約..... 是否可以點交 ?
b. 第三人跟第四人無租約契約,只有口頭約定租金,是否可以點交 ?
謝謝
2006-03-29 14:04:1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3. 如果房子標到已成轉成我的名下,那原先的承租人租金是給予原債務人,還是變成給我 ? 年限與金額是否不變 ?
2006-03-29 14:45:32 · update #1
Q1:如果拍定後點交狀況與拍賣條件不符合時,基於拍定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除非拍定人願承受不點交,否則拍定人可聲請撤銷拍賣,請求法院退回投標價金,那房子就要重新公告拍賣條件,另訂時日投標了。Q2: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法律要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房客);房東縱將房子出售他人,房客原有的租約不受影響,租期還有多久?租金月付多少?都不能改變,只是房東換人而已。得標人成為新房東,如果要求法院強制將房屋點交給得標人,就違反了民法第425條,所以拍賣時,法院一定會公告「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民法第866條〈其他權利之設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其實法律更保護財團,所有的租約在第一次拍賣流標後,均會被債權銀行以民法第866條排除,變成有點交案子。不論租約是否有高手精心製作,反正等到拍賣條件為點交時,您再進場投標;除非您逆向思考,這些案子沒人標,可能更有機會低價取得,不妨一試也許買到便宜貨,但您就要找對人,有經驗的朋友,或專業可靠的代標公司幫您操盤,不然一不留神,就要掉入別人的陷阱!Q3: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精神,就是租期與租金不受影響;得標人變為新房東,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萬一您碰上惡劣假租約。如 一.租金一次付清 二.長租期,低租金 三.以押金抵租金(或以債務抵租金) 四.以押金利息抵租金(或以債務利息抵租金) 五.不定期租約那都是有類似「海蟑螂」的法拍高人在指點,如果没有高超的法拍功力,您還是收不到租金。如果您是法拍新手,要面對這麼高難度的案子,不妨放棄吧!畢竟惡性假租約的案子在法拍市場佔不到5%,法拍屋多的是,何必要碰這種房子。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3-29 18:35: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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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十數年法拍經驗
2008-04-02 18:11: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Yahoo!奇摩部落格,紀錄關於法拍屋的標購,如果想要了解什麼是法拍屋,可以到這個部落格逛逛唷!http://tw.myblog.yahoo.com/linandy0326
2006-06-01 06:31: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