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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多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當時請假2個星期,有請公家醫院開證明,不知道勞保有什麼給付嗎?
除了門診費用可申請外,還有什麼補助呢?
未住院,在家休養,工作性質是電話行銷,但是由於挫傷無法行走所以沒辦法上班,有補助金嗎?例如:薪資的70%

2006-03-08 09:32:1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喵喵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5 個解答

職業災害(俗稱工傷或公傷)定義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因此職業災害須具備下列三要件:1.具有勞工身份;2.須在就業場所發生;3.生理上的危害。如果缺少一個條件就不能稱為職業災害。

1工人確因上班墜車受傷可視為公傷處理。
2查勞工上下班時間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屬職業災害。本案勞工經由工廠大門旁自動提款機提款後,機車摔倒受傷,如符上開要件,屬職業災害。
3勞工於上下班之必經途中,順道送其配偶上班或子女上學發生事故,如無其他私人行為及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交通法令者,屬職業災害。
4被保險人如登記公司宿舍,並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因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且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本案勞工如下班立即先返回其位於廠區內之宿舍,並立即回家,如符合上開要件,屬職業災害。
5查被保險人於工作中與他人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如確因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自應屬職業傷害。
6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司、行號的勞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工若因職業災害受傷時,向雇主索取「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到醫院就醫治療,可以免付「自付額」之醫療費用及健保卡不必蓋章,如果雇主不給「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時,可以直接到勞保局各地區之服務站索取,稱為「醫療補償」;當醫療期間無法工作時,可以向雇主申請在工傷期間無法工作時之「原領工資」,來維持其生活上之費用,稱為「工資補償」;若醫療後造成肢體殘障時,以「平均工資」標準向雇主請領「殘廢補償」;萬一不幸造成死亡時,其家屬可以向雇主申請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死亡補償。

此項職業災害補償並不是一種「賠償」行為,不因雇主設備或管理有缺失才可請求,也就是縱然是勞工本身或他人的疏忽所造成的傷害,就可以請求給付。

若不適用勞基法行業之勞工,可請求雇主比照勞基法標準撫卹。

二、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

不論是由雇主辦理投保的或自己參加職業工會投保的勞工(以下簡稱被保險人),若發生職業災害受傷時,被保險人可向勞保局索取「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到醫院就醫治療,可以免付「自負額」之醫療費用及健保卡不必蓋章;被保險人在醫療期間無法工作,且雇主不給付薪資時,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津貼」,期間為一年,若尚未痊癒,第二年起再向勞保局申請投資薪資的百分之五十的「工資津貼」,期間亦為一年;若被保險人治療後變成殘廢時,依殘廢等級向勞保局申請殘廢給付;萬一發生死亡時,其家屬可向勞保局申請四十五個月的喪葬及死亡給付。

三、公司、行號向保險公司辦理「團體保險」之員工

目前有許多公司為減少經營風險負擔或增加員工福利起見,由公司負擔保險費,以員工為被保險人辦理「意外險」之「團體保險」,萬一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規定將「全額理賠金」以具名支票寄給「受益人」,給付對象限員工本人或指定之家屬,雇主無法領取。此種意外事故的理賠包括職業災害及非職業災害兩種。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職災給付

職業災害發生後,除了雇主及勞工保險給付外,若屬於特殊情形之受害勞工,尚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請求政府撫卹,如勞工受傷死亡,因沒有參加勞工保險且雇主又不補償時,可向勞保局申請最低投保薪資四十五個月的死亡給付;又因職業病或職業傷害時,可以申請生活津貼,其詳細規定及其相關辦法可以向勞保局各地區辦事處洽詢。

六、其他規定之職業災害撫卹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依下列方式申請你的權益:
1向雇主申請公傷假。
2向雇主或直接向勞保局索取「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前往醫院就醫,可免除自付額之醫療費用,至於醫院向就醫者收取之現金部分(掛號費及勞保局不給付者),將其收據向雇主請領已付之金額。
3在醫療期間沒有工作時,可以向雇主請領「原領工資」。若雇主未給予原領工資時,則向勞保局申請「工資給付」。
4若是醫療後變成殘廢時,可以向雇主及勞保局請領「殘廢給付」。
5若發生職業災害死亡時,受益人依法向補償或賠償義務人請求各項給付;可以請求受益人之身份,如民法與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不同,團體保險之受益人是民法之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因不同法律有其不同規定,應特別留意。
6如果勞資雙方或其他有賠償之權利、義務之當事人協議達成和解後,應訂立「和解書」。
詳細請參考http://www.iosh.gov.tw/laboredu/edu10.htm

2006-03-13 05:46: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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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6 16:31: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王嘉英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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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6 21:18: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http://www.bli.gov.tw/ 勞保局資料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cfb1f8http://labor.tncg.gov.tw/main.htm台南市勞工局,可以的地方生訴在不懂!打電話去問巴!

2006-03-09 22:27:0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天鵝 7 · 0 0

可以申請傷病給付:即你說的投保薪資70%的給付,給付自不能工作第四天起之薪資補償.按你不能工作之天數,每日給予日投保薪資的70%.
如果雇主於你休養期間已給付你全薪,則此給付雇主可以抵充由雇主獲取.

需備傷病給付申請書與診斷證明,經雇主認可(核章)後送交勞保局辦理審核與給付.

2006-03-07 18:02:0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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