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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我弟弟是在一家做(沖床)的公司上班.去年過年前手被機器壓碎,中指還有無名指都斷了3/1,快接近2/1了
到現在還是在看醫生, 我想知道的是..(從事發當天到出院)-----(出院到固定去醫院門診) 我能向公司/勞保局申請那些補助呢?
因為公司是個小公司,所以一出事老板也不是很機極的在處理,感覺有點想撇開責任問題,勞保薪資又少報,,(這種行業又是高危險群,)
因為我弟不懂勞基法,所以當報薪資扣繳時.也不知道利害關係,現在發生事情才知道這關係到我们勞工的權益,
事發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年多了,我们與公司都無法達成共識,這段時間就醫請假也都沒薪資,連掛號費也要自己付,
不知這是否合理,還是我们可以跟公司或勞保局申請補助呢,
是否有人能告知我们一條明路嗎 ?告訴我们應該怎麼做?
因為事情已經過那麼久了,先不提身上的傷痛,光是跟老板周旋這些理賠/補償的事,也夠頭痛了,
再次感謝你们的幫忙,感恩........

2006-03-04 15:48:2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妍妍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謝謝大家的解答,另外想再問,因為我弟事發住院到休息約二個月,老板就叫我弟去工作,因要固定回診,回診時向公司請假.那天請假是否有工資嗎? 還有據我所知,公司只有付我弟2個月的薪資.還有當時住院費用,其他的就都沒有了,不知道我可以向公司要求什麼賠嘗嗎?因為公司認為他有幫我弟投保勞保,勞保局會給我们醫藥費跟補助,所以他们也都沒任何的補償,謝謝

2006-03-05 18:21:12 · update #1

4 個解答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      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      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  、、、、、。 據你所述,你弟弟工作期間意外受傷,手被機器壓碎,中指還有無名指都斷了3/1,快接近2/1,你弟弟的情況是屬職業災害,依勞保條例第34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需符合:一、因職災不能工作。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三、正在治療中者。四、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申請。 只要符合以上4個要件就可以申請,這當中並不需要住院,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傷病診斷書正本。  你弟弟的情形已經符合請領殘廢給付的要件,可請醫師開具殘廢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殘廢給付。另外,你弟弟因職災所支出的醫療費用,依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要全額負擔。另依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你弟弟因職災不能工作期間,公司需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你弟弟,同條第3款規定,你弟弟因已經殘廢,公司需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你弟弟發生職業災害已經1年多,但公司並沒有給予你弟弟應有的補償,則公司已違反勞基法第59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你弟弟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6-03-07 20:38:11 補充:
回答3月5日補充問題
如因職災需回診治療則可請公傷假,工資照領。
你弟弟可向公司要求按月補償薪水(全薪),到可工作為止,另外,你弟弟也已經殘廢,公司需按你弟弟一個月平均工資(前6個月薪水/日數)給予殘廢補償,但雇主可扣除向勞保局申請殘廢給付之金額。

2006-03-04 01:15: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http://www.bli.gov.tw/ 勞保局資料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cfb1f8http://labor.tncg.gov.tw/main.htm台南市勞工局,可以的地方生訴在不懂!打電話去問巴!

2006-03-04 18:31: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天鵝 7 · 0 0

1.專家講的很好
2.期限倒是不用太擔心,因為傷病給付,依勞保細則規定15天為一期,期末請領
殘廢給付,是依認殘日開始起算請領時效(除了器官切除殘廢)
3.尚有職災勞工保護法可依法項勞保局申請理賠與向雇主請求補償與民事的賠償
4.30萬以上跑不掉
可上 勞保不平之聲 自己學自己做
http://tw.club.yahoo.com/clubs/cashunsurance/
助人又助己

2006-03-04 01:47: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保險小兵 3 · 0 0

你們公司有幫員工投保..在這段保險期間發生的事故..都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請求給付補償..理論上..投保單位..也就是公司..必須義務免費幫員工向勞保局申請辦理請領保險給付..但如果公司拒絕履行義務..您必須自行尋求勞保局介入協助處理..因為你們不清楚法律..不要自己傻傻地跟很會打算盤的老闆周旋..勞工保險中有職業災害保險的部份..分傷病..醫療..殘廢..死亡四種給付..事故發生後的醫藥住院..無法上班這段期間..以及職業傷殘部份..都是可以申請給付的..不過事故發生後的一些醫療證明是你們必須妥善保存地..到時可能醫生也需要開職業災害證明等等..給付金額是依您的月投保薪資去計算..所以少報薪資一但發生事故..就很吃虧了..但是針對謊報薪資部份..規定上政府會處罰投保公司..並且由公司負責賠償員工因為薪資謊報所受的損失..賠償辦法跟計算方式內容有些多..還是請您務必自行跟勞保局連絡..請他們幫忙..如果態度不好呀..不想幫忙的..就投訴..到處投訴就會有人理了..

2006-03-04 21:13:29 補充:
我記得..在事故發生可以請領給付期間..時效是兩年..事情已經發生一年多了..你還是趕快直接請上班地點所屬的勞保局人員幫忙你處理吧..

2006-03-04 00:48:3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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