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台中的最低收入標准是多少呢?或者是中部地區的最低收入標准呢?我月收入25000,但是有大陸配偶,可以申請為低收入戶嗎?
2006-02-21 08:12:0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或者大陸配偶可以申請工作證嗎?
2006-02-21 08:23:10 · update #1
低收入戶的標準是很嚴苛的, 一般有工作能力的都不太容易符合, 不過若您太太要申請工作證, 則您的條件應該是符合的
依據勞委會職訓局的規定, 大陸配偶取得依親居留, 家庭成員人平均收入不足14607元/月的話, 就可以申請工作證, 亦即若您家庭成員只有您與大陸配偶二人, 則您的年收入不超過 350,568 元(國稅局申請個人所得資料表), 若您有小孩一人可以增加 175,284 元的額度, 若父母親沒有工作不論是否同住都可以列入家庭人口, 八月以前所申請的個人所得資料表為93年度的所得, 九月起可能就會申請到94年的所得
2006-02-21 18:45:13 補充:
台中市低收入戶標準低收入戶係指設籍本市(需實際居住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8,770 元(94年)者。且低收入戶分為:第一、二、三款。( 向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辦) 第一款:低收入戶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不動產,非靠救濟無法生活者。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5,847 元整)。 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8,770元整)者。
2006-02-23 22:40:41 補充:
大陸配偶依親居留階段申請工作證的條件1. 低收入戶2. 符合當地或中央所訂最低生活費標準3. 台灣地區配偶65歲以上4. 台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5. 罹重大疾病或重傷6. 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7. 離婚後取得婚生子女監護權者
2006-02-23 22:41:42 補充:
大陸配偶取得長期居留不需要申請工作證可以自由找工作, 不受限制
2006-02-23 22:43:59 補充:
家庭成員係指夫妻與子女, 台灣配偶直系血親(不同住也可以計算在內)家庭總所得平均每人每月低於14607元(92.1.10至92.12.31日每人月平均所得標準為新台幣14,607元整。)
2006-02-20 21:37: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哈哈
看樣子你被低收入戶與大陸配偶申請工作證給搞混了
這例子太多了
低收入戶我不多說
前面幾位朋友說明的很清楚
但是申請工作證資格
低收入戶只是其中一個條件
請注意
『大陸籍配偶一定要申請工作證』
先去申請台灣籍先生的所得明細,如果他的所得,如果你們沒有小孩是除以2,有小孩就除以3。如果算出來低於14734(因為申請的是年所得還要除以12),你就符合資格,只需到勞委會拿申請表(或在網絡上下載),填好,帶上戶籍騰本,再匯100元手續費到勞委會的戶頭(收據要留著),資料准備齊全去勞委會辦理就好了。
如果算出來高於14734,就可以加上婆婆的收入,也要去申請,但這樣就要再多除一個人,如果低於就可以申請,如果不行就再加上爺爺奶奶。反正如果最終還是高於14734,就沒辦法了。
申請台籍配偶薪資所得不是印象中有領多少錢或者是所得憑單
而是要去國稅局列印個人所得明細才可以
有的人實際年收百萬
但是在國稅局中所得明細只有幾萬元
超低收入戶.........
如果你是娶大陸老婆
歡迎參觀
兩岸公園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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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3 13:09:37 補充:
『大陸籍配偶一定要申請工作證』這句話意思是說除非已經取得長期居留身分否則只是團聚或依親居留的話還是要申請工作證的
2006-02-22 16:08: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低收入戶要件: (1)所得:平均每人低於9,210元。(最低生活費) (2)動產(存款加投資):平均每人低於55,000元。 (3)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合計每戶低於260萬。 ※收入設算: →25,000元+21,663元(配偶) / 2人=23,332元>9,210元(逾低收入戶標準) ※註:不清楚台中的收入標準值,南投縣是21,663元設算。 ※說明: 現在已經廢止工作證了,大陸配偶只要結婚滿兩年或已生產子女就可以取得居留證,也具有工作權,必須要報稅和列入工作人口。你的狀況即便太太不設算收入,收入還是高於低收入戶的標準喔!
2006-02-22 00:33:0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項目:低收入戶基本條件(下列三項均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八千四百二十六元)以下。 動產(包括現金、存款本息、投資、股票、有價證券等)金額平均每人在五萬五千元以內。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金額總價在二百六十萬元以內(土地金額以公告地價計算、房屋金額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應備文件戶口謄本 所得稅證明 不動產證明 申請人或戶長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申請人戶內如有就讀高中以上學校、應徵召入營服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失蹤六個月以上、身心障礙致無法工作、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以內者、離婚之單親者、教師、職業軍人及領有退休(伍)金或榮民院外就養金等情況,需分別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兵役證明、在監證明、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醫療院所三個月以上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懷胎之診斷證明、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影本、教師或職業軍人的薪資證明、退休(伍)金或院外就養金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Top--申請程序備齊文件後,於上班時間至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向所屬村幹事或里幹事申請。--Top--注意事項應列入全家人口成員包括a.直系血親包含不同戶籍之父母、祖父母等及全部子女(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者,得不計算)。b.同戶籍(同一地址不同戶號者仍屬同戶)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c.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列入全家人口成員如已死亡,應檢附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十六歲至六十五歲且具工作能力者,如無法就業時,仍應按行政院勞委會訂定之基本工資(一五八四O元)計算收入。 各項證明文件均需三個月內所開立者方為有效。 低收入戶身分以申請當年度有效,每年年底(約於十或十一月依據縣政府公告之申請期限辦理)仍應重新申請,辦理複查,以維權益。 --Top--
2006-02-20 16:25: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洪中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