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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從事服務業!!除夕在前往上班的途中,發生了車禍,因而請假到初五!!是否能請求勞保賠償??而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而在初五接到主管電話,說我不適合這份工作,因此解僱!!
我想了解我是否有拒絕解僱的權利??

2006-02-03 20:05:0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5 個解答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三  、、、。四 、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據你所述,你是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你如果沒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規定之情形,則應視為職業傷害;另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直到你能從事原來工作為止。如果雇主沒有給你原有薪資,則你可依勞保條例第34、36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你說公司在你受傷請假時,把你解僱,依勞基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勞基法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所以雇主把你解僱是違法的,依勞基法第78條規定,可處負責人三萬元(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建議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6-02-04 05:06: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1.如要符合工傷....上班途中一小時內.是必要的經過路程.有報案或是有醫療證明.缺一不可.2.如你有以上之條件.公司不可動你.所有福利照勞保法.勞基法走.如有問題.來勞工局寫申訴單.一切福利由勞工局為你爭取.勞工局義務輔佐人

2006-02-04 15:06: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1.判定是否無職災除了上下班應經途中這個條件外,還必須符合適當時間及不得違反法令規定,只要有以下其中一點就不屬職災(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2)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者。(4)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5)闖越鐵路平交道者。(6)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7)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8)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9)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屬職災可向勞保局請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不屬職災可向勞保局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不在給付範圍)住院診療4日以上未取得原有薪資者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2.的確如Fish回答,公司在您發生意外就解僱您做法確實不妥但是您若屬職災在醫療期間公司不可以解僱您(勞動基準法13條有保障您)請您盡速向當地主管機關檢舉~讓主管機關介入(了解公司解僱動機是否屬合法)

2006-02-03 21:41: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冰雨 6 · 0 0

只要你是再執行業務或上班通勤時間.
在上班固定路線上發生意外的話.
都可以申請勞保職災賠償.
而關於解雇問題.
我想你老闆的解雇行動的確不妥.
但我認為你現在應沒有辦法"拒絕"解雇.
請你盡速求助於當地勞工局.或社會局勞工處室.
看政府能否幫你跟雇主協商.

2006-02-04 01:23:15 補充:
以下這個網址是勞委會網址.裡頭有各地勞工行政單位的聯絡方式.請你找出你工作的那個縣市的勞工行政單位.來進行聯絡與求助.加油!!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ba79d

2006-02-03 20:20:5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YU 3 · 0 0

可以
之前有上過勞工方面的課
所以有聽過,不過相關細則,
有勞你自己去翻勞基法了
不好意思

2006-02-03 20:11:0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笨跟羅馬是好朋友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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