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犯了些過錯,經理打電話來說先休假,休假後四天,經理再打電話來說來公司辦離職手續,這樣算是開除嗎??
(去年六月底到職到今年1月12號)<==總共待在公司的時間
但在十月的時後,公司老板有換過人,所以不知道年資要從何計算起。
而經理也有說會按照勞基法補上資遺費 但是今天刷本子並沒有領到
而我的薪資本是36000
1月我作了12天,薪資只發1萬1千多
這樣我可以去告他,或是去爭取資遺費嗎?
2006-02-03 10:38:2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老闆若換人,而公司名稱沒換,您的年資可以正常算起。
看來..資方應該是跟您玩法律遊戲喔,因為它讓您休假目的,是要陷害妳造成曠職而規避資遣費,軍師先教妳一招!....
直接打電話給人事主管或負責人,直言妳的薪資與資遣費如何處理,對方(資方)肯定會故意推託理由,妳只要丟下一句話就將電話掛斷!...其他都不必多說喔!
就說.....那你們直接向勞委會解釋吧!不用跟我解釋了!
三天內沒回覆妳電話,就直接找勞委會,其餘的勞委會自然會協助妳!
若不然在行引用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index?qid=1406011002437
以下複製文....
你可以引用勞基法第十二條公司不得無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來主張雇主需依照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工資,你的合理預告期間為十天,且在預告期間每週可請2天假去找你的新工作,雇主不得拒絕,再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要求發給資遺費,沒有打卡制度的話,要舉證你曠職或是遲到都是老闆要煩惱的事,你不用擔心。
勞基法規定公司依法需填具離職證明單給勞工的,如對方不填具,你可至勞工局申訴!
......................
一方面妳可至勞工服務站申請失業補助喔....
不用擔心,依據這方式處理吧!
不清楚的再提出^^
另外,妳目前可以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至
2006-02-03 11:06: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天下第三大軍師 7 · 0⤊ 0⤋
1.你犯的錯沒寫.因為勞基法有為雇主設12條的規定.可不用預告.開除勞工而不用給資遣費.2.件一你到勞工局親自去一趟.不要電話問的.不好表達.如我們認為有問題.你就可寫申訴單.我們會叫你雇主出面開協調會.你也要先算一下公司應該還要給你多少薪資.先不要算資遣費.勞工局義務輔佐人
2006-02-04 14:53:51 補充:
社會保險專業人員.....也就是勞保黃牛
2006-02-04 09:50: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按照你的說法來看你應該是被開除,不過雇主如要開除員工,需員工有勞基法第12條的要件才可以,因為你並沒有說的很清楚,故無法判斷你是否有勞基法第12條的要件,建議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6-02-03 11:04: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