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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簽定”契約工”合約包含哪些內容呢?
有沒有範例?

2006-01-05 05:26:4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幕一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 附件5:勞動契約書範本 】 立勞動契約書人:○○○公司(以下稱甲方)、○○○(以下稱乙方)茲就僱傭事宜,雙方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壹、契約期間: 一、甲方雇用乙方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定期契約) 二、勞動契約存續中,一方如欲終止本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於○○日前預告他方。  貳、工作項目: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從事下列各項工作: (一)○○○○○○○(二)○○○○○○○ 二、甲方若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工作項目及內容,如有違反,乙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法請求甲方給付資遣費。 三、甲方如經乙方同意,增加第一項工作內容,應予乙方為薪資上之調整。 參、工作地點: 一、乙方於下列地點提供勞務,擔任契約所訂工作:(一)○○○○(二)○○○○。 二、甲方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如確有調動乙方工作之必要,應經乙方同意,並不得違反本契約內容,對乙方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乙方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調動地點過遠,甲方應增加交通津貼及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肆、工作時間: 一、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小時(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為八小時),上午自○時至○時,下午○時至○時,繼續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 二、甲方因業務需要,得徵求乙方同意,繼續延長其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註:為兼顧青少年身心健康,本範例以10小時為限)。 三、甲方依前項之規定,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或以補休辦理。 四、甲方非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或第49條之規定並經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不得使乙方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註: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五、工作時間如跨越用餐時間,應予適當時間用餐。 六、甲方不得限制乙方休息時間之地點,惟乙方亦於該時間不得干擾甲方之營業。 伍、休息與休假: 一、乙方每工作滿6日,甲方應給予1日休息,作為例假。 二、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甲方均應給假。 三、甲方於乙方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按勞基法第38條規定予以乙方特別休假。 四、特別休假之日期應由雙方協商排定之,排定特別休假之日數或工時數,亦由雙方協  商訂定之,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甲方應發給工資。 五、依本節規定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甲方照給,如甲方因業務需要經徵得乙方同意於休假及特別休假日照常工作時,應加倍發給其工資。 陸、請假: 一、乙方得因事、婚、喪、普通傷病、公傷病或其他法令規定事由請假,請假日數及工資計算,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惟喪假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行使逾期不得再請假。  二、乙方(女性)生產時,產假日數及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乙方(男性)配偶生產時,得請陪產假○天,工資照給。四、乙方應事先以口頭或書面向甲方辦理請假手續,但病假或偶發事件,不及事先請假時,得委託家屬或其他同事代為辦理,辦理請假手續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五、甲方不得因乙方請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其全勤獎金。 柒、工資: 一、甲方每月給付乙方之工資新臺幣○○○○元(註:不得低於政府核定公告之基本工資15,840元)。 二、前項工資之給付,甲方得視乙方之工作表現適度調升,惟仍不得低於當時政府公告基本工資之標準。 三、甲方經乙方同意於每月○日定期發給工資,且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乙方因執行職務行為致生甲方損害,應由甲方與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協商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雙方同意先由主管機關協處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乙方提供勞務應得之工資。 還有其他包括資遣與退休.福利.職業災害與安全衛生.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等等

2006-01-05 08:56: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勞動契約範例○○○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以下簡稱乙方)一、契約期間:甲方自九十○年○月○日起雇用乙方。(不定期契約) 甲方雇用乙方期間自九十○年○起至九十○年○月○日止。(定期契約) 二、工作項目: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1. 帳款之收取、登列。 2. 員工薪資發放。3. 辦理員工勞工保險有關業務。4. 其它與上列各項相關事務。三、工作地點:乙方於下列地點提供勞務,擔任契約所訂工作:1. 總公司汐止廠。2. 分公司南港廠。3. ○○○廠。四、工作時間:乙方每日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上午自○時至○時,下午○時自○時,甲方因業務需要延長工時,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五、休假:(一)乙方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二)政府法令規定之假,甲方均應給假,工資照給。(三)特別休假之給假及工資,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四)特別休假以半日,事假以二小時為請假單位。六、請假:(一)乙方得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日數及工資計算,依勞工請假則辦理;惟喪假應於親屬死亡日起百日內行使,逾期不得再請假。(二)乙方(女性)生產時,產假日數及工資,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三)乙方(男性)配偶生產時,得請陪產假○天,工資照給(事業單位自行衡酌)。七、工資:(一)工資按月支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二○、○○○元。(二)甲方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兩次發乙方工資,且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八、資遣:甲方依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九、退休:(一)乙方符合勞基法第五十三條退休規定,自請退休時,甲方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二)雇主強制勞工退休時,應按勞基法規定辦理。十、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一、法令及團體協約之之補充效力: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二、契約修訂: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隨時修訂。十三、契紙之存執:本契紙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存照。立契約人:甲方○○○公司  地址:○○○○代表人○○○簽章身份證統一號碼:○○○乙方○○○簽章  地址:○○○○身份證統一號碼:○○○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06-01-05 11:06: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洪中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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