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已經任職4年多 從事機械操作之工作 我的肝很不好(有B肝) 之前上大夜時 公司剛好體檢 我的肝指數到5百多(比正常指數高10倍以上 很糟的指數) 我們老闆於是口頭告知我說 若非必要 盡量避免上大夜 所以我有約3年的時間沒上大夜 但最近我們部門下一道新的規定 要求本部所有同事強制輪3班 以維持公平之原則
1. 我並不想上大夜 請問我該如何是好ㄋ(我們老闆應該還不知道此事)
2.若我因為不能上大夜 可以要求公司資遣我 向公司拿資遣費嗎(若是我自願離職 就啥都沒了)
2006-01-01 16:05:1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如果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而言,你可以考慮以下的作法:
向公司說明,你不是不願意作,可是你的身體真的不能配合大夜班的工作,如果真的一定要,你無法勝任(最好能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或拿出當時的健康檢查報告)。
讓公司考慮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就是解僱你)。
這樣,依照規定,公司就需要發給資遣費。
如果,公司不想給你資遣費,硬逼你走路,那就是要另外解決的勞資糾紛問題了。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006-01-17 06:59: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如果你的身體疾病是因為工作原因所造成
那麼雇主有義務將你的職務作調整
但其實不管是不是職業病
只要你確實有身體上的疾病
那只要你已經進入了這間公司上班
雇主就有義務調整你的職務
否則你可以就剛進入公司時的體格檢查提出聲明
(不過我想大多數的小公司都沒有作,所以更好申訴)
我想...以上這些在勞基法啦,安全衛生法...等
很多都有提到,故不再贅述
但...以上都只是站在法律上提出合理聲明而已
事實上台灣的勞工都是偏向弱勢的
最簡單的例子
今天如果公司不要你了又不想給遣散費
最常作的手段就是加班、調整職務....
雖然勞基法規定加班是必須在勞工同意下進行
但今天試問老闆叫你加班,你好意思說不要嗎
不然...就是調整職務
給你一個你不會的工作,再對你的表現刁難
例如:你是機械操作,那因為無法輪班,故調整職務
如設計人員(畫不出來你就完了),不然行政人員(叫你跑公文當小弟,下個月後薪水4萬變2萬,用減薪的方式進行也有
所以....看你自己的決定了
我跟你的背景很像
我國中作模具學徒
當兵後再模具工廠受了傷(脊椎變形,不能作粗重的工作)
所以老闆幫我調整職務,行政人員
從一個月薪水4萬3,變成一個月2萬塊,腰斬
可是我還是在那間公司作了4年的小弟才走
因為晚上我去進修了(職業安全衛生系)
現在我有一張技師,四張甲級技術士
白天在醫院當顧問
同時晚上就讀法律事務研究所
我不是在炫耀我的成就
我只是想說有時換個角度想,我們可以過的更好
雖然我現在每天晚上有時還是會覺得腰酸背痛的
可是今天如果沒有哪場意外
是不是我現在還是一個黑手
共勉之
2006-01-07 06:00: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勞基法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二、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五、
六、
第十七條規定(資遣費)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基法第五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2006-01-02 04:00: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大仙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