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社會新鮮人,在2005年10月3日到公司,我是採用新制。今天老闆告訴我說叫我做到2006年1月3日就好。因為他是說我還在試用期,那現在試用的時間也剛好到了,就請我走人了。那我想請問這樣照勞基法來說的話,是對的嗎? 還有照規定來說,我會有資遣費嗎?那如果有的話,以2萬八的薪水來說,那又是多少呢? 謝謝!!
2005-12-26 14:51:2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我看不太懂 .
2005-12-26 15:00:33 · update #1
那就是說他有提前跟我講,就沒有資遣費嗎?
2005-12-26 15:01:27 · update #2
補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表示「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這樣的意見雖然承認試用期的存在,不過勞委會亦表示試用期間企業若以員工不適任為由而要求員工離職,仍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予預告並發給資遣費。然而,實際的情形是,多數企業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並不會給予資遣費。因為站在企業的立場,「試用期」的用意在於瞭解員工是否真正適任,而在員工未獲正式晉用前,自然可以隨時終止契約雇聘關係。多數法院的判決意見也傾向企業的這個立場,對於員工的「試用期」,持比較寬鬆的態度,而與勞委會有不同之看法。基本上,多數法院意見是將「試用期」看做勞雇雙方相互熟悉、適應的過程,彼此都有自由決定終止契約的空間,亦即員工可以覺得不適合企業提供的環境而自由決定終止契約;相對的,企業如認為試用期之員工不適用企業文化,而於試用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亦不須給付員工資遣費。但是你可以享有四個半天公假的時間去找工作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2005-12-26 14:54: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直接打電話去你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問問
他們會協助你滴
2006-01-02 15:30: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內政部74年4月8日74台內自勞字第296654號函..各事業單位適用期之勞工之其他勞動條件應依有關勞工法辦理.記下來.跟雇主要你的工資.你的薪資乘12分之3個月再乘0.5勞工局義務輔佐人..勞基法
2005-12-27 10:48:3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1.現在勞基法已經沒有關於試用期間的規定了,所以,不管員工是不是在試用期間,只要不是被開除或是員工自請離職,都有資遣費的問題..不然乾脆試用十年不是更好,都不用付資遣費?
2.因為你並不是自己提出要離職,而且也不是因為違反情節重大規定被公司開除,當然有資遣費.所謂"提前跟你講",應該是指預告期的規定,雖然到職未滿三個月,公司不需要提前預告員工,但是還是有資遣費,
因為你是適用新制
新制是一年年資有二分之一個基數(月平均工資)不滿一年一比例計算
3/12 * 1/2 * 28,000 = 3,500元
2005-12-26 17:34:4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