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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是隔周休息一次 那請問遇到假日是節慶是否要補假呢?有相關條文或是勞基法能看到嗎?比方說 1月1號是星期日那這天本來就應該要放假一天但是因為碰到假日所以這樣公司該不該補假呢?另外就是如沒補假那是否要加薪呢?

2005-12-26 04:09:4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永遠等她 6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一、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其以年計者,1年約有52日
  之例假(1年約有52週)。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1年
  共計應有19日之休假。
三、綜上,勞工每年依法應享有例、休假日,合計約為71日以上;若公司採隔
  週休2日制,1年約有78日以上之放假日,應認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
  標準。
四、若雇主與勞工協商調移部分休假日至週六放假,以達隔週休2日之目的,
  則無庸再予勞工補休。

2005-12-26 05:25: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effshia2002 3 · 0 0

請至勞委會網址,下載「新工時制度」手冊全文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33601c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紀念節日等(明訂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包括:
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2.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3.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4.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5.國慶日(十月十日)。
6.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7.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8.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9.五月一日勞動節。
10.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11.春節(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
12.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13.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14.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15.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16.農曆除夕。
17.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以上共十九日,均應休假,並沒有所謂「只紀念不放假」的說法。惟勞雇雙方可依行業特性或事實需要,協商調整休假日期。如:事業單位可與勞工協商調整部分上開規定之休假日,以配合公務機構實施週休二日。

隔週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第一週44小時(五天半),第二週40小時(五天),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110日。(第三十條第一項)
52(星期日)+26(星期六全日)+13(星期六半日)+19(國定)=110

2005-12-29 04:52: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怪貓鈺子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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