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希望員工去大陸工作而不去被要求不勝任工作?那是否這樣被開除是否公司有犯法呢?那如果一開始公司有說明呢?或是說公司因環境變遷的關係而要求的呢?請各位先進多多指導 謝謝
2005-12-25 17:50:2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永遠等她 6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先給你貼個勞基法的解釋令:
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所以一項一項比對:
1.公司因為經營需求需要你過去對嗎?
2.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裡面有沒有"接受公司調任職務"內容,或者有違反契約內的規定?...
3.薪水有沒有變少?工作時間?休假?...
4.到大陸的工作您可不可以勝任?
5.公司有沒有提供必要的幫助?如在大陸的食宿,安置等?
其實結論就是在於合理性,如果公司的要求合理,而且也需要你過去,那您可能就要接受;如果只是假借調任的名義來行解僱之實,那就不合理了。不過這些合理性都必須經由實際的事證來研判。
建議您,跟公司好好談看看,不行的話請依照您的縣市政府所在地,向當地勞工局提請申訴,尋求更佳的解決之道。
2005-12-25 20:36: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ino 2 · 0⤊ 0⤋
如果公司願意因為你不適任把你資遣(勞基法11-5)
那至少還有失業給付可以領
千萬不要莫名其妙的被趕走什麼都沒有呀
所以勞資協調時離職是最後的方法時
記得要爭取一下唷~
2005-12-27 09:51: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hanatos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