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服務4年又4個月..事情發生情況如下:
12/20 老闆進公司 找我談話 ...
過程中 他只把他自己想表達的(要我離職)的意思表達完之後 要我離職的理由說是(因為我不滿公司的制度..ps:只因為 我向經理詢問公事 然而他態度不好 甚至說我再懷疑他做小動作..被兇的莫名其妙之下 我回他: 我只是問一下我的疑問 你不用對我兇吧..)之後老闆只告訴我 他會把薪水跟年終 該給的給我..然後拿出一張離職單 叫我簽名...叫我當天就離開...連問也不問 也不肯聽我解釋..只聽經理的片面之詞...
然而我向老闆請求 可否讓我待到過完年再走 但他堅持要我馬上離開 連讓我找新的工作的時間都不願意..
請問 像這樣的情況下被解雇 完全在沒被事先通知下 強迫性要求我離職 我是否有權力可以向公司要求遣散費?
2005-12-21 12:25:3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希望你還沒簽離職單
你當然可以要求資遣費
還可以依據勞基法第十六條要求預告期間工資
因為年資三年以上公司必須有三十天的預告期
如果沒有事先預告
要折算預告期間工資
另外因為是資遣
你還可以要求公司給資遣證明去申請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
失業期間
一個月有勞保投保薪資的六成最高六個月
如果老闆低抱你的勞保薪資造成你的失業給付少領
還可以要求老闆補足差額
所以不但可以領資遣費
還有預告工資
還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
你可以寄存證信函
敘述你依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的規定
從資遣費開始一項一項跟他要回來
同時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也讓政府機關介入
或力量大些
2005-12-21 17:13: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1.要過年了.跟他用拖字絕.拖到有中獎金止.2.先要求憲法規定的工作權.如他要你離職.就變成是你非自願性的離職.就有權利跟她們要求資遣費跟預告離職期間的工資賠償.勞工局義務輔佐人..勞基法
2005-12-21 14:38: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可以而且按勞基法規定, 你要的東西包括以下
1). 相等於 4 年 4 個月的離職遣散費
2). 加發一個月薪資之未滿三十天之離職通知.
3). 按理你每年應有十天的帶薪休假, 未休部份得折現
4). 公司將你遣散 , 記得一定要公司核發遣散文件 , 這樣你可以請領失業津貼
以上都是你應有的權益, 最好去把勞基法中的相關法規都找出來, 以保障自己的全益.
2005-12-21 12:34: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應該是可以的,雇主應依照年資給予遣散費.員工無故遭公司解雇(非自願性)
是該給予遣散費用詳情可以上勞工局的網站查詢或是電話查詢喔
市政府的社會局也可以諮詢
2005-12-21 12:31:0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am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