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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4公開履歷找工作如果被發現了
老闆可以因為這樣辭退我而不給資遣費嗎
我這樣違反勞基法裡面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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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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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老闆娘有點歇斯底里 現在的我動輒得咎
很怕我哪一天不小心被fire掉卻得不到應有的權益
請大家幫幫我

2005-12-21 12:20:4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因為老闆娘曾經說過他是因為我的履歷的自傳有寫「擅長整理...」才用我的,我不知道他會不會用著個來說這樣是違反第一條。
老闆娘常常會為了一些莫名其妙的事情怪我害到她。有次接到她兒子老師打來找老闆的電話,她怪我沒有先跟她報備就直接跟老闆說,說我這樣可能會害他們離婚,天啊,我哪裡想的到。就因為這類莫名其妙的事質問我大學真的有畢業嗎還動不動叫我不用去上班了。如果照老闆娘的邏輯的話搞不好我已經違反了第五條,因為這些法條還是蠻抽象的。
我們是三人的小公司,上班不打卡的,這樣子還有什麼可以做出缺勤的證據嗎?還有她罵人都是打電話到公司罵的,這樣我不知道怎麼錄ㄋㄟ?

2005-12-21 18:40:58 · update #1

2 個解答

你也把法令列出來了阿
沒有一條是老闆娘可以用的啊
你應該再去看勞基法第十四條
這條是你反而可以開除老闆跟老闆娘的
所以你現在可以繼續找工作
同時開始蒐集自己相關的資料
包括出勤記錄薪資條錄音機等等
一旦老闆違法開除你
你要反過來要求資遣費跟所有老闆違法未給的錢
像是加班費啦,休假不足,勞保低報啦啦等等
錄音機是錄老闆娘有言詞侮辱啦或是私底下要你離職簽離職單等等
有備無患

2005-12-21 17:19: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他是跟你在玩文字遊戲.如他認為你不擅長.他幹麻要用你.一個月就因該可看出你是不是適用.頂到這麼久.又不是高科技的工作.你不要自提離職.除非你真的不想做了.勞工局義務輔佐人..勞基法

2005-12-22 15:23: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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