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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我開除進公司未滿2個月就懷孕的門市小姐,真不知如何開口,但老闆認為工作未滿3個月仍算試用期,But這樣不知有無違反勞基法,不知會不會傷害到公司,實不知如何是好,不知有無好心人視可幫“不才”我解答?

2005-11-29 04:32:0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Ronny-小童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現在並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哦,是違反勞基法的.
如果你們老板要叫她走路,就要付遺散費給她(做2個月就要付0.2個月的遺散費),而且要給公假讓她去找工作(好像是一天或二天).
你也可以教你同事一招,
就是請老闆開立,資遺證明.讓她可以去勞保局
申請失業救濟金..
要不然..她現在懷孕了,工作更不好找了..
失業救濟金-可以領6個月左右.

不過你們老闆;滿沒人情味的..

2005-11-29 04:43: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那位小姐如果知道有兩性平等法.你老闆就要準備去勞工局泡茶了.勞工局義務輔佐人..勞基法..勞保法..

2005-11-29 14:56: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如果有報到時有簽試用同意書,就可以用不適任的理由請她...如果沒有,則委婉告知她公司覺得她不適任,希望她"儘快"找到新工作,通常,員工只好認了...

2005-11-29 04:37: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emcsolutio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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