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基法:試用期間的離職要幾天前提出才符合勞基法呢?
2005-11-25 04:31:3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勞基法無適用期間要離職.須有幾天的預告期.你可問雇主.才不會被他抓到小便子.而扣你薪資.勞工局義務輔佐人..勞基法..勞保法..勞退新制.
2005-11-27 02:49: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以你的情形來看,只要符合第一項要件十日前告知即可,但要提醒你的一點是,除了口頭告知外,書面的不論是離職單或以存證信函告知的方式,都要自留一份存底,免得日後勞資爭議哦
2005-11-25 07:54: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05-11-25 04:37:5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eky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