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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教師、公務員不得組工會,為什麼?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明定公務人員及教師,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組織工會。這三項攸關勞動三權的修正草案,將請立法院審議。

2005-11-23 19:52:0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維林史密斯 7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三法的修正草案,明定公務人員及教師,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組織工會。行政機關的技工、工友及學校教職員、技工、工友雖可組織工會,但為了正常公務運作及安定學校教學,不可行使罷工等爭議行為。(聯合報2001/09/20) 工會組織是保障工人權益的基本方式,而教師的權益保障,則可依民國84年公佈的教師法第26~28條有關「教師組織」的規定,組成不同層級的教師會(學校、地方、全國),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各級教師組織的任務,除了維護教師的專業尊嚴與自主權外,亦保障教師權益,包括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等等保障教師的規定。學校亦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亦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教師法)http://class.eje.isst.edu.tw/files/%BE%C7%B3N%BD%D7%A4%E5%B4%C1%A5Z/hef/20010920.htm

2005-11-23 20:47: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清仔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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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5 14:23: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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