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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跟人租賃土地,租金一年拿一次
不知誰可幫我列出合約書內容!

2005-11-04 06:02:0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1 個解答

土 地 租 賃 契 約 書
立土地租賃契約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第一條:甲方土地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 年即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正(收款付據)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納(電燈費及自來水費另外)。合約期滿後若乙方再續約,第二年租金依物價指數再行調整,惟上限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月底以前繳納,每次應繳一個月份,乙方不得藉詞拖延。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土地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條將該土地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土地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廠房。
第九條:土地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廠房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土地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土地,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土地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土地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土地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甲乙丙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土地,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土地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俱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七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同意租賃期間,若乙方不續約,甲方同意無條件解約,乙方並於一個月前告知。
右契約書作成二份各執一份以為後日之據
立 契 約 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 份 證 號 碼
             立 契 約 人 (乙方) 簽名蓋章
               統一編號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名蓋章
               身 份 證 號 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05-11-04 06:10: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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