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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知道懷孕未滿兩個月,卻不慎流產者,勞基法有規定給予幾天假嗎?

2005-10-17 16:00:0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5 個解答

懷孕未滿兩個月流產者:勞基法沒有規定給假,勞動基本法第五十條,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懷孕未滿兩個月流產者: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勞動基本法第五十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參考資料:http://blog.baby-kids.com.tw/post/11/5482

2005-10-17 16:15: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清仔 7 · 0 1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應該有產假五天
不過勞基法沒有這個規定
所以應該是以病假抵扣
提供參考

2006-03-27 15:54: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三寶 2 · 1 0

其實已經有解釋令出來了,給各位參考吧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
工資。
所以請產假就沒薪水,但不影響全勤,請病假就半薪,但會扣全勤喔

2007-04-29 13:20: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樓上大大所述皆為勞基法規定,都沒錯,但不論是否已婚或未婚,產假是以事實發生之認定,即有妊娠的事實,故應以醫院之診斷證明為認定之標準。

2005-10-17 16:57:1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teven 1 · 0 0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倘若妳的資格符合請流產假的要件,即使之前已請過一次,妳仍可要求第二次的給假。因勞基法對於流產假的給予是因事實的發生與否來認定,並未限定給假次數、請假者結婚與否。與對產假的規定相同,受僱女工若工作滿六個月,流產假期間薪水照給,未滿六個月,薪水減半。不過,妳若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按現行勞基法規定,並沒有四週的 流產假。妳只能以病假或特別休假的方式,在家休養身心。

※但是基本上很多公司對於未婚流產者,就不適用於勞基法ㄉ流產假...

2005-10-17 16:10:4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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