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員工如何對法院證明,自己其實是正式員工,只不過是被公司歸錯為契約員工??
2005-09-29 19:39:4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抱歉唷~!!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只是想知道怎麼證明而已!
因為兩者ㄉ福利差很多~所以~~~~~~~~~
2005-10-01 20:18:32 · update #1
您會問這個問題,很可能您面臨到資遣或退休的情形.
最好的證明如下:
1.您與公司簽的勞動契約,若沒有簽任何契約,法律上視為不定期契約,就是很有利的證明.
相關勞基法法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2.到勞保局查看您的勞保投保記錄,若一直在這家公司也是一項證明.
3.最後是保留您的薪資條及扣繳憑單都用得上.
但最重要的是第一項.
2006-10-02 00:18:09 補充:
如果只是單純的歸錯而影響福利問題,建議您先與您直屬主管詢問,若主管不懂在到公司負責人事的部門. 這時可請人事拿出相關的人事規章以解除您的疑惑. 提供給您參考.
2005-10-01 16:59: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相關勞基法法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你可到律師事務所找有在辦民間公証的事項,其收費跟法院一樣,其實你想太多了只要公司有加勞保適用勞基法且7月後退休新制..計時工,工讀生就不在此限了懂嗎?
2005-10-03 09:20: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雅 5 · 0⤊ 0⤋
大大你的題可不可以再清楚一點
2005-10-01 07:59: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