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再沒有經過員工同一的情況下,員工的勞健保轉移到其他公司下,這樣算偽造文書嗎?....
2005-09-27 10:20:3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無論是怎樣的理由,該公司在未經由員工同意而逕自將員工之勞健保轉移至他公司,一定是不對的!這樣的行為已違反了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與中華民國刑法,如果員工提出檢舉、申訴或揭露,該公司都會吃官司的!(請參閱以下相關法規與條文)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第 10 條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
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
團體辦理之。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
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 (退) 訓之日起
保存五年。第 11 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
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
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
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第 72 條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第 17 條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於辦理各項保險手續,應提供所需之資料或文件;對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不得規避、拒絕、妨礙
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05-10-04 09:56: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我覺得你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保險局"去做確認,查出轉移到哪些公司下,再去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該公司,是否與雇主有關聯,或許你服務的公司名稱本身是不存在的,所以要用另一間雇主有登記的行號勞健保...
至於相關詳細問題,向專業人員詢問會比較好,因為有時雖然是所謂偽造文書,但是假設鬧開後,往往是員工較吃虧嚕!
2005-09-27 10:32: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