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1.未與公司簽訂契約。
2.於91年5月到職,於94/9/16提出辭呈,辭職日為9月底。
3.已有交接人,並可在7天內完成工作交接。
看了各位之前的發問,已知工作滿三年以上,需有30天的預告期;但因我目前已找到新工作,且新公司要求我在15天前到職,我只好在預告期間前就離職,請問這樣是否會被扣錢或被告呢?
2005-09-24 15:28:4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1.兩樣都被你猜中.被告機率較小.只是扣錢的數目可能會較多.
2.你們公司因該是正派的.故一切會用民法.公司法.勞基法與你談.
3.有時就要看你跟公司的表現跟交情.
如上有疑問.可來電. loumther@yahoo.com.tw
勞工局義務輔佐人
2005-09-25 05:37: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實際上班幾天就該給幾天的薪水..勞基法有規定是不准扣薪水的..
預告期未滿即離職..要是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可以向你求償..
不過既然你已經辦理交接了..應該還好吧..
不過還是建議你先跟老闆知會一聲....
2005-09-26 11:49: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inter 3 · 0⤊ 0⤋
光看勞基法只是一個參考....
按照勞基法的規定....最規矩的方法是三十天前預告....
而做到你預告的那天....舊公司也就支付你薪水到那一天....
但是你提早離開....因此舊公司可以只支付你實際上班天數的薪水....
薪水後付的公司是沒關係的....
但如果公司是先付薪水(有些外商公司是如此的)....就得把多領的退還了....
告....多半不會啦....除非數目很大....應該是人力資源部門的人來溝通而已....^^
2005-09-24 16:30: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以下是勞基法.....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基本上是沒強制一定會被告啦.....我也沒聽過有被告的例子(大公司不太可能為了告一各員工沒預告而離職然後去告他...除非是小公司....)
2005-09-24 15:36:1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青龍偃月刀。小莊 6 · 0⤊ 0⤋
幫忙回答~謝謝http://tw.edit.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92407594
2005-09-24 15:31:2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知識.無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