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在會計師事務所上班兩年,今年7月離職, 離職至今快2個月.
日前她老闆, 也就是會計師打電話, 甚至寄掛號信要我妹回去處理一件事,
就是5月時我妹申報兩家廠商的稅, 現在國稅局說資料有問題,若不處理可能會罰款, 一家罰兩萬, 另一家要罰4萬
是我妹同事打電話跟我妹說可能總共要罰6萬, 這是在事務所沒人出面處理的情況下
若罰款會計師要把這6萬的錢叫我妹出, 且不發我妹當季的獎金(忙季獎金)
我妹以前同事在該家事務所離職後, 多半會被叫回去處理事情, 弄得大家不歡而散, 所以幾乎都被扣錢, 大家寧願扣錢也不要再回去做個沒完.
我妹的做法是, 她會先問國稅管區大致情形, 再轉事務所請事務所出面處理.
我的問題是:
1. 離職後要對以前的事負責嗎? 這並不是故意造成的損失. 難道以後過了1年有問題還要去處理嗎?
2. 該事務所自己可以處理這件事, 非要我妹出面回去處理嗎? 只是會計師並沒叫人處理, 只是一直打電話要我妹回去.這件事其他人也可以做的, 不是很困難的事情.
3. 如果事務所放任不理, 這是屬於事務所的責任而非轉嫁到我妹身上吧?
4. 離職時會計師沒指定交接的人, 是我妹加班甚至離職後再去自願加班一兩天把所有事情處理完畢, 是我妹同事看不下去說後面的事由她接手我妹才離開. 事實上該所流動率很高, 除了會計師都是新人.
以上問題懇請大家幫忙, 若能引證法條更佳, 謝謝!
2005-09-02 05:24:1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離職員工於離職生效日起,即不對其前所掌理業務產生影響力,對於其業務爾後所產生之獎金、績效概不能主張為其人所得享有,同理,其所衍生之問題,亦不能主張其人需負責。客戶簽約對象是公司對公司,而需負責者為公司負責人,並不是由其僱用之員工負擔損益責任。況該員離職時必有交接職務,於交接完成即表示其接班人為業務轉移負責者(不包括損益)。當時職務上的問題,雖是該員疏忽所致,但其負責人有監督審核之義務,然負責人當時亦怠於職權,未詳加審查該案,即令其案通過,實難辭其咎!況且,該員乃係僱用人員,工作必須支薪方為僱佣關係成立,如今該員未有支領前公司薪資,自然無義務為其工作;其員離職為自願離職,並經負責人簽署同意,此行為已經明確宣告雙方僱用關係終止,對方於關係終止後要求該員對其已交接之非所能控制之不明確為其疏失所造成之事務為義務性質負責,顯有不當。該員對於前公司所產生之疏失,若無涉刑事部分,則不需負責。對方公司規章若有規定,該員是否有閱讀或是否清楚明白該章所述為重點,然而規章仍必須合法,倘有不合法之惡意條例,仍可視其規章為無效的。參考法條: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2005-09-02 08:44: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1⤊ 0⤋
請問你妹妹在哪一家事務所呢?是致遠還是資誠阿?大公司還這樣亂搞
2006-07-03 13:53:28 補充:
請問你妹妹在哪一家事務所呢?是致遠還是資誠阿?大公司還這樣亂搞
2006-07-03 09:52: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4 · 0⤊ 0⤋
1.縱使沒離職,也不用付錢啊!好奇怪的事務所喔!
2.應該是現職員工處理,什麼叫做『交接』?在職的人本來就要接替離職的人的工作,不然,換了N份工作的人,光處理以前公司的事就好了。除非道義幫忙,是不能強迫的。
3.除非事務所不要這個客戶了,否則他就要出面協助處理啊!
4.所以離職時,離職申請書、交接清冊(交接工作與交接人sign)自己都要copy一份留底,以保護自己。
因為已持有離職證明,原則上可以不管它,但若怕以後的工作會打電話回去做reference,或想跟前一份工作保持良好關係,就說現在工作很忙,在電話中告知處理法即可。
2005-09-02 08:42: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妹離職後已拿到事務所發出的離職證明書.
2005-09-02 05:38:3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